近日,北京市检察院公布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房山区,张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建筑、生活垃圾达44万余吨,造成土地、植被严重破坏。房山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除了作出有期徒刑及罚金等判罚,还判决张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用共计1.4亿余元,其他被告在2%-15%的范围内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2020年初至2021年7月,张某某在未取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在其承租的位于房山区的某林场内,收纳霍某某等人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其间,张某某先后雇佣冯某某等人负责在案发现场核实车牌号、垃圾种类、指挥倾倒位置、收取倾倒垃圾费用。经鉴定,涉案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总重量448947.05吨,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已压占进入土壤耕作层,造成土地原有功能全部丧失,地上原有植被严重破坏。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行为造成的清理处置、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1.38亿余元。
房山区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启动污染环境类案件同步审查机制,对张某某等五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立案。
房山区检察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取证工作,查清霍某某等人与张某某之间的共谋关系、钱款交易记录、土地承包管理情况等事实。
为进一步查清违法行为人及各自倾倒垃圾数量,房山区检察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根据遥感监测技术和地面核验的垃圾分布范围,圈定电子围栏监控区域,获取进入电子围栏区域的垃圾运输车辆信息,建用非法倾倒垃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进入涉案场所的运输车辆93辆,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补强关键定罪证据。
同时,房山区检察院邀请专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违法行为人之间连带责任认定、惩罚赔偿金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追加一名违法行为人为公益诉讼被告。
经依法公告,房山区检察院对张某某等六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清除垃圾、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房山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张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7万元不等;判决张某某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金以及鉴定费用共计140119396元,其他被告在2%-15%的范围内与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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