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比较原《公司法》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调整
(一) 新公司2年内认缴出资
新公司法坚持了2013年以来实行的登记认缴制,但新增了五年内实缴到位的期限限制。即7月1日起公司设立,股东需在公司成立后的五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
(二) 2024年7月前过渡期安排:
对于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其出资期限超过新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需要逐步调整至新法规定的期限内(目前3年过渡期还在等待官宣)。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
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条件放宽,允许一个自然人可以成立任意个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一人有限公司再投资设立任意个独资公司。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时,各一人有限公司相互具有连带法律责任。
(一) 取消注册量的限制:
新公司法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注册数量的限制,意味着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现在可以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受之前只能设立一家的限制。
(二) 股东身份的放宽:
新公司法不仅允许自然人或法人设立一人公司,还扩展到了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意味着更多类型的主体可以成为一人公司的投资者。
这些变化反映出立法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调整,旨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创业创新,同时也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监事职位更加灵活
新公司法取消监事职位的强制性规定,引入灵活性监事任职,允许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一) 国有企业的特例: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新公司法规定若在董事会中设置了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行使原本监事会的职权,则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监事会的功能可以通过其他内部机构来替代。
(二)一般公司监事职位更加灵活:
新公司法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可以考虑取消监事会,甚至不设监事。特别是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督职责,这样的亲民规定更适合大多数中小企业,增强了公司构架的丰富度。
(三) 有效解决了监事挂名的现实问题:
现实公司中有很多监事仅挂名而无实权的情况,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从2024年7月1日起,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变更并取消监事挂名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公司法提供了不设监事会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司都必须或应该取消监事或监事会。而是公司根据自身规模、业务性质及股东结构等因素,决定最适合自己的公司构架。
四、一个人可以发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甚至可以不设监事)
根据新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发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类型被俗称为“一人”股份公司。旧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人以上,要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且至少8名高管才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但随着公司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公司法》已经允许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一个人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在设立过程中仍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实缴、公司章程制定、发起人(即使只有一个)责任等。
此外,公司设立后,运营中也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份公司构架的有效性及合规运营。
五、法定代表人职权责发生变化
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的重大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
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再局限于董事长、经理和执行董事,只要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此人选的灵活性,使“执行董事”成为历史名称。
(二) 法定代表人辞任机制明确:
新公司法新增了法定代表人主动辞任的规定,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辞任人员不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离任解绑。
(三) 法定代表人对外行为效力确定:
虽然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可以有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即公司不能因为内部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性规定而宣布法定代表人超出现在并已经履行的职务行为无效。尤其在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时,相对人有义务核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否则可能无法被视为善意相对人。
(四)、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明确: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任期、职权等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这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增强了公司自主性行为,真正实现了“公司的事自己说了算”的市场化趋势。
这些变化旨在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增加公司运营的灵活性,同时也加强了对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规范和监管,保护公司、股东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法新生名称
新《公司法》有了审计委员会(可替代监事会)的规定,其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能力。
(一) 设立选择权: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主选择设立监事会或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来履行监事会的部分或全部职责。这意味着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规模、业务性质和治理需求,灵活决定采用哪种监督机制。
(二) 替代监事会:
如果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那么根据2023年《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体现了对传统双层监督结构的调整,赋予公司构架的市场化元素。
(三) 职责明确: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监督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监督内部和外部审计活动、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新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
(四) 任职要求:
新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的任职董事资格与表决方式也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了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通常要求至少有一名成员具备财务或会计背景。
(五)制度优化建议:
虽然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但新公司法的实施也伴随着对如何优化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讨论,包括如何确保其运作效率、如何增强其独立性以及如何平衡与监事会职责的问题等。
这些变化体现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现代化的努力,旨在通过强化董事会功能,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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