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过10个禁止都县的日本食品也不允许进口了吗?

高丽瀚2024-06-11 10:34:33  132

案例描述

近日,当事人从日本北海道进口了一批预包装食品,产品名称:纳豆(Hs编码:2106909090) 2024年5月8日向上海XX海关申报时单证被挂起,海关人工审单后认为企业上传的随附单据不符合日本输华食品的单证规定,要求企业将产品退运或销毁。

为此,企业检查了此票单证的随附单据,产地证、植检证、产品成分分析表、食品标签、产品包装说明及食品安全承诺一应俱全,这让企业异常困惑,还有哪些资料没有提供齐全导致海关让企业退运或销毁呢?

日本输华食品随附单据规定

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后,为保护中国消费者进口食品安全,我国海关持续开展对日本食品放射性污染风险的评估并及时应对,201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同时,明确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应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2011年6月,原质检总局又发布《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1〕411号),对日本山梨县、山形县2011年5月22日后生产的符合我国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予以解禁,允许进口。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外,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

那么,在此案例中该企业进口的是品目2106项下的预包装食品,按照以上文件的规定只要提供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就可以了,为什么上海海关还是要求企业退运或销毁呢?

海关是否有过度执法嫌疑?

上海海关并没有过度执法。因为从日本进口食品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必须要符合以下要求:

日本食品进口到中国,要提供特定版本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上必须显示生产工厂送抵日本码头的路线和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同样不允许经过如上10个县,否则该产品则不能合法进口到中国国内。

此案例中企业进口的产品纳豆(Hs编码:2106909090) 虽然是从北海道进口,没有经过10个日本禁止进口的都县,但是产品纳豆的加工原料却经过了东京都(10个禁止进口都县之一),因此被海关要求将产品退运或销毁。

关务合规指引

日本进口食品单证审核要点:

1、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这些地区的食品是禁止进口的;

2、对于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还要核实成品及主要加工原料所经路线是否经过10个禁止都县;

3、2023年8月24日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

4、产品应有中文标签,且应符合GB 7718、GB 28050以及对应的产品标准等的具体要求。

瀚而普国际贸易专注进出口外贸代理20年,是海关认证高级AEO企业,进出口外贸代理、报关、保税区仓储、运输送货到港/到门的一站式外贸。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707857.html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