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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5月21日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4号显示,福建阳光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4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3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福建阳光集团应切实履行披露定期报告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2023年年度报告无法按期披露的障碍并披露年度报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广大投资者知情权。
福建阳光集团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决定书,在3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台海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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