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张近5249万元的天价“罚单”,恒诺世佳(宁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诺世佳公司)将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及罗田县政府起诉至黄冈市浠水县法院。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认为恒诺世佳公司开发经营的商城APP运营模式为传销,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99万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恒诺世佳公司则认为,其公司现住所为福建寿宁县、此前注册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只有前述两地市场监管部门有管辖权,该公司在罗田当地并无经营,该地市场监管部门没有管辖权,作出前述行政行为系越权执法。
对于管辖权,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答辩称,该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罗田县辖区购买商城产品,疑似进行传销活动,因此该地系“违法行为发生地”。恒诺世佳公司表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能借由查处所谓“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取得管辖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恒诺世佳公司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罗田县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原定于6月5日开庭,但因恒诺世佳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法院临时调整为庭前会议。
湖北一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一福建企业构成传销,罚没逾五千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恒诺世佳公司原名称为山东恒诺世佳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2023年1月,公司注册地迁至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桂森,注册资本5000万元。
王桂森向澎湃新闻提供的立案材料显示,2022年5月11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注:当时的企业注册地)收到该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案的相关线索,同年6月20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立案调查。另一方面,2022年6月7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当地群众举报恒诺世佳公司涉嫌传销,6月17日,该局决定立案调查。
2023年2月6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就该案管辖事宜发《商请函》给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商请函》显示,因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未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而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公司同一个涉嫌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且恒诺世佳公司已从该辖区迁出。鉴于此,城阳区市场监管局建议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继续调查,该局不再继续调查处理该案,将积极协助罗田县市场监管局调查。
2023年2月17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复函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称,该局已报黄冈市、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于2022年8月中旬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恒诺世佳公司的资金。该局同意城阳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
2023年8月2日,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恒诺世佳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传销,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99万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认为,恒诺世佳公司通过“恒诺世佳商城”App向用户销售商品,但商城只能经上级VIP用户推荐才能进入,登记注册后购买198元的积分大礼包成为VIP用户,才能享受价格优惠并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而获得直接和间接的奖励;通过“领导奖励、积分奖励、车奖、房奖、股权奖”等多种奖励制度,鼓励用户发展人员参与并销售商品,以获得更多的佣金收益。该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传销行为。
恒诺世佳公司不服,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无管辖权,且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属于传销,向罗田县政府申请复议。王桂森称,该公司不存在“拉人头”,未强制任何消费者、客户缴纳入门费;客户介绍新的客户注册会员,所获得的奖励,全都是依据新客户的实际消费。此外,该公司的经营模式为“直推”和“间推”两级,并不存在多层级发展下线。
2024年4月1日,罗田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
企业提诉讼望厘清管辖权争议
收到罗田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恒诺世佳公司以管辖权异议、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重要证据即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等理由将罗田县市场监管局和罗田县政府起诉至黄冈市浠水县法院,诉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对于管辖权问题,恒诺世佳公司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如该公司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或寿宁县市场监管局管辖,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具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两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管辖权的前提是,两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且“发生了争议”,因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不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与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协商管辖权”的权利基础,因此该公司对城阳区市场监管局错误“让出”管辖权的行为持否定意见。
关于管辖权问题,罗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罗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该县群众举报后,经调查核实该辖区内人员不仅是商城App的注册登记用户,且在罗田发展了下级用户,因此该县是相关违法行为实施地毫无争议。
罗田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答辩状》显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并立案,调查过程中,与城阳区市场监管局达成一致,由该局继续调查处理,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即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和协商管辖原则的规定。
恒诺世佳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自己经营的网络平台售卖自己研发、订购的商品,未将批发、售卖商品的权限委托、下放给他人。而商品买受人下载App、建立交易关系,只是客户、消费者,并非法律规定上的“经营者”,不能因有罗田籍用户就认为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具有管辖权。
6月6日,记者获悉,恒诺世佳公司与罗田县市场监管局、罗田县政府行政诉讼一案原定于6月5日开庭,但因恒诺世佳公司申请法院调取新的证据,法院临时调整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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