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生效,其中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意味着,在执行程序中将有可能可以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依法追加未实缴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无论出资期限是否已经到期。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想要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下称“变更追加执行规定”)以及九民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下文来看看哪10种情形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3、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6、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7、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10、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法律依据: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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