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伦及3名律师被监管点名

中新经纬2024-06-06 15:03:31  65

中新经纬6月6日电证监会河北监管局6日披露,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中伦)被责令改正并收警示函,公司3人被监管谈话。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中伦在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下称美邦科技项目或项目)中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法律意见书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多处涉及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关内容,但项目底稿中未见主要客户、供应商选择标准及名单相关材料。上述行为,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下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所述违法行为。

二是未按规定制作工作底稿。一是核查验证中获取的部分材料未能存入工作底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所依据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确认及承诺函》未在工作底稿中保存;工作底稿中未保存律所对有关银行、客户、供应商的函证及相关回函的原件,未保存相关邮件回执。二是工作底稿均未标明页码,部分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上述行为,不符合《办法》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下称《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项所述违法行为。

三是核查验证工作不规范。一是个别访谈材料中,被访谈人员或访谈律师未签字。二是未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面谈。上述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项所述违法行为。

综上,河北证监局称,决定对中伦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中伦按规定制作完善工作底稿;中伦应强化风险控制制度执行,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提高执业质量。

另外,中伦指派的项目签字律师慕景丽、李科峰、马嘉毅被监管谈话。

中伦网站介绍,公司创立于1993年,业务范围分布全球五大洲。(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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