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一监管: 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对金融机构、金融 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优点:
①成本优势。统一监管体制可节约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双方的资源投入, 改善 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
②改善监管环境。统一监管机构更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 可倡导统一的监管 理念,制定统一的监管目标。
③适应性强。统一监管体制可迅速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对新机构、新业务、 新产品能及时形成监管实务,避免监管真空的出现。
④统一监管机构职责明确、固定, 能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 对整 个金融系统的风险责无旁贷。
缺点: 集中监管机构缺乏竞争性, 权力巨大, 极易出现官僚主义倾向, 可能 导致潜在的有价值的信息损失,对潜在问题反应迟缓。
(2)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各监管机构 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优点:
①各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各自不同的专业监管领域, 具有专业化优势, 职责明 确,分工细致,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
②具有金融监管的竞争优势,在竞争之中可以提高监管效力。
缺点:
①从整体上看,各分业监管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
②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 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 可能引起被监管对象的“监管套利行为”。
③各监管机构很难且往往忽视全面掌握日渐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状况,整个监管当局也缺乏对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把握。
④多重监管目标或目标不透明,使被监管对象难于理解和服从,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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