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询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研发会形成样机,并存在销售样机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对外销售样机形成过程,是否研发形成,相关成本归集情况,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5号》相关要求。
02
回复
1、样机形成过程,相关成本归集情况
公司研发形成的样机,主要可分为对外销售的样机、对外赠送的样机和公司研发部门为了产品改良、整机性能测试等研发自用需求制作的样机三大类。
公司对外销售的样机,主要源自客户定制化需求或公司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形成,样机工单由公司开发部门根据客户需求或产品研发需求制定,研发项目组成员根据样机工单提起领料申请,经研发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研发项目组成员根据经审批的领料单前往仓库领料,经仓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办理材料出库,样机试制完成并检测合格后办理完工入库手续,样机成品仓管员核对数量一致后确认样机成品入库,财务部按照样机对应的BOM清单和按工时分摊的工费归集样机成本,形成存货,销售部门随后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发货单,仓库按照发货单进行发货。此类销售的样机主要系开发部门为满足客户或行业发展中对产品性能参数提升、产品设计改良等要求进行的研发活动。(小编:对外销售的样机不走研发费用,直接通过存货核算。)
对于此类具有销售意图的研发样机,公司在样机试制过程中按成本核算制度归集相应的原材料费用、人员工费及制造费用,完成后形成样机成本,在样机销售当期确认营业收入,同时将相应存货的成本结转至营业成本。报告期内,此类样机销售收入分别为61.85万元、92.16万元和72.23万元,金额较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公司研发试制形成的样机实现销售时,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样机除销售给客户外,也有部分样机会直接赠送给客户,该情况下样机的成本在发出至客户当月计入销售费用,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报告期内,直接赠送给客户的样机成本分别为47.72万元、74.37万元和37.74万元,金额较小。
上述研发活动试制样机过程中所形成的研发成果通常具有通用性,如新的产品结构和设计等后续往往可以适用于多个产品和客户,因此公司可以控制相关的研发成果,但出于谨慎性,公司在财务核算上未通过研发费用核算对外销售和赠送的样机成本,对外销售的样机在实现销售当期确认收入,相应样机成本从存货结转至营业成本,赠送样机在赠送当期从营业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上述会计处理的结果与先通过研发费用归集样机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制造费用后冲减研发费用转入其他成本费用方式的结果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对样机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除此之外,公司研发部门为了产品改良、整机性能测试等研发自用需求也会试制部分样机,报告期内,研发部门自用需求形成的样机分别为2.10万台、1.39万台和2.15万台,该等自用样机在经过各类测试后,内部结构或外观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破损,因此通常做报废处理。
2、研发活动形成样机规模低于公司研发领料规模的原因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活动形成样机的规模较小,大幅低于公司研发领料的规模,主要系部分材料的领用消耗不直接涉及样机制作,如模具主要用于样品部件的制作,验证和测试研发成果,设备零部件主要用于研发设备的调试及改造升级,低值易耗品主要用于辅助研发测试和生产,均不会形成样机。其他如金属类、电器元件类和塑胶类等原材料中,大部分材料耗用在研发部门试制样机前的部件测试活动中,如轴承的结合性测试、定转子线圈的耐压测试、盐浴测试、磁石的退出力测试等,该等部件测试通常具有破坏性,相关原材料在测试后即做报废处理,亦未形成样机,因此公司研发领料规模大幅高于形成样机规模具有合理性。该情况下公司研发领料具体流程如下:市场部收集市场需求后,提出开发申请,开发申请经公司审批通过后,形成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小组根据可行性分析、成本预算、时程安排,进行研发立项,形成项目立项书。研发人员根据研发项目的实际要求,填写采购申请单,申购所需的材料、模具和设备零部件等,按照研发项目提起领料申请单(领料申请单和研发项目相对应),到仓库部门进行领料,仓管员核对无误后发料,生成其他出库单-研发领用,财务部门根据研发领料单和研发项目的对应关系归集研发费用,计入相应的研发项目。
综上所述,公司样机均为研发活动形成,对外销售的样机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研发领料相关内控流程健全且运行有效,成本归集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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