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灭亡原因: 汉简又一重大发现, 难怪陈胜能引发反秦起义

高干历史观点2024-05-30 08:09:32  86

文|老达子

本文共3672字,阅读时长大约7分钟

前言

在谈及秦朝的灭亡时,通常都会提到一个著名的历史事件——陈胜吴广起义,也被称为大泽乡起义。按照官修史书的说法,农民响应陈胜吴广的号召起义,主要原因是因为途中遇到大雨延误工期,导致他们面临着杀头的惩罚,于是他们铤而走险,选择反抗以保全性命。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史记·陈涉世家》

这是史记中关于陈胜吴广起义原因的记录,从表面上看,这个逻辑貌似很合理。因为按照后世史官的记录,秦国自商鞅变法后所实行的法律一直都是非常严苛的,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底层民怨不断积累,进而加速了秦朝的覆灭。

然而,除了陈胜吴广起义中提及的服役迟到被处死的情节外,似乎难以找到其他明确能够证明秦国法律极其严苛的具体实例了。而这仅有的服徭役迟到要被杀头的秦国法律,也在后来的考古发现中被证实为不实。

那陈胜吴广的起义是否真的只是因为大雨耽误了抵达前线的日期,就会“失期,法皆斩”吗?今天老达子就给大家分析一下里面的真实原因!

起义者都是什么身份?

“阳城人也。少时,尝与人佣耕。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因此陈胜少时或无地佃农、或少地但仍需佃地,秦二世时被强迫戍于渔阳。“

关于陈胜的真实身份,以往的说法都说他是“农民”、“布衣”等等。这些说法主要依据于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的描述,提到“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表明他年轻时曾从事过雇农的工作。

然而,这只能说明陈胜在年轻时期的身份,不能据此推断,在大泽乡起义发生时,陈胜仍然是一个底层农民。真正可以说明陈胜身份的是司马迁另一段记载,也就是上面这个:“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

划重点了,这句话里提到了2个身份:闾左和屯长;

先说下屯长:

睡虎地秦简里的秦律《内史杂》里说得很清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传”。大概意思就是:任命军吏必须用壮者,用老兵,不能用没有爵位的新兵蛋子。

在秦制里,底层的秦军士兵要想获取爵位的唯一办法,便是在战场上斩获“甲首”(带有头盔的首级,多属军官),每斩获一颗,便可“赏爵一级”。秦军中每五十人设一屯长,每一百人设一百将。陈胜被任命为屯长,显示他已通过斩获“甲首”得到了屯长的爵位。

至于这个爵位是什么,只能做一点有限的推测:

首先,秦的二十级军功爵制度里,最底层的五个等级是: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再往上的爵位,便不再对普通秦民开放,只有秦帝国的统治阶层可以获得。因此陈胜的爵位,也只能局限于最低的这五个等级。

但是按照汉代的情况,屯长是“比二百石”的官职。《韩非子·定法篇》里说,商鞅当年的办法是,公士为官五十石,上造为官一百石,官与爵相称,依次类推。如果陈胜的“屯长”算二百石,那么他对应的爵位,大概会是倒数第四的不更,或者倒数第五的大夫。

但需要注意的是,韩非子其实是在批评商鞅的办法有问题。他的看法是,官吏需要智能,斩首纯靠武力,这是两码事。考虑到韩非子的理念曾得到秦始皇的激赏,或许可以推测:到了陈胜的时代,只要是强壮并拥有爵位的老兵,且被认为拥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小部队的指挥能力,便有可能被任命为军吏,担任屯长或者百将。

总的来说,大泽乡起义时的陈胜,已经不再是普通的底层百姓了,他是一位拥有屯长军衔和相应爵位的老兵了。但是,即使获得了这样的地位,他也并未完全融入统治集团。他所拥有的最高爵位,也不过是"不更"或"大夫"这样的低级军功爵位,只比一般秦民稍有优势一些。

这种微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法律待遇上。按照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杂抄》规定,如果触犯了严苛的秦律,屯长这样的军官所受的惩罚,要相对较轻。比如被判处戍边充军时,普通军人需要服役两年,而屯长只需要服役一年。这意味着屯长倒霉时,至少存活下来的几率要高出一倍。

总之,尽管陈胜已经获得了一定的军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优惠,但他依然属于秦朝社会的底层阶层,距离统治集团还有较大的差距,他所拥有的这点优势,也不足以使他真正脱离百姓的身份。

再来解释下闾左:

《汉书·晁错传》记载:“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

《史记·大宛列传》记载:汉武帝为了保持前线兵力,于是发布“七科谪”,范围为“吏有罪,亡命,赘婿,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

对比上面两个文献,我们会发现秦汉时期的“七科谪”有六处相同,只有一处不同,那就是秦朝是“闾左”、汉朝是“亡命”(削除户籍而逃亡在外)。

在湖北江陵地区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珍贵的西汉初年文献资料,包括、《奏谳书》、《脉书》、《算数书》等。这些简帛文献,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我们之前的一些认知。

比如,张家山汉简中记载:"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家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这说明,在西汉初年,里和闾这两种基层行政单位已经合并为一体,就像姓与氏一样密切相关。这与我们之前认为里和闾是并存的观点不同。

所以其实闾左就是标准的平民,也是秦朝“官定优先级炮灰”里的最高一等。依据“七科谪”制度,秦汉时期确定了“官定优先级炮灰”的七种类型,按照征召的先后次序分别为:(1)吏有罪者(2)赘婿(3)商人(4)做过商人者(5)祖父母做过商人者(6)父母做过商人者(7)闾左。在具体实行时,一般会首先征召(1)和(2),如果数量还不够,再征召(3)、(4)、(5);如果仍然不够,就会征召“闾左”。

从大规模征召“闾左”就可以看出来,秦王朝对于人力的汲取已经达到了一种非常残暴的地步了。据史料记载,秦朝在北方防备匈奴时,动员了约30万大军;同在南方攻略百越地区也投入了前后上百万人;再加上修建骊山大墓和阿旁宫投入了约70万人;这三个大工程加起来就要200多万人,可以想象当时耗费的人力之多。这种规模浩大的军事行动和建设工程,无疑给秦朝的兵源和财政带来了巨大压力。

可以说秦二世实施的极为严苛的徭役制度,给广大中产阶层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原本只针对"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的徭役,逐步扩展到"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有市籍者"。但即使如此,依然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徭役需求。为此,秦朝不得不"发闾左之戍,收泰半之赋",进一步加剧了对底层民众的剥削和压迫。

陈胜等900名戍卒大多都是初次服役,服役期限一般为一年或更长。但由于秦律规定,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不计入固定服役期内,因此实际服役时间可能会超过一年。尽管是这样,这也不足以促使陈胜、吴广等戍卒冒着杀头的危险造反。

那么,陈胜、吴广为何要率900名戍卒造反呢?主要原因是“适戍”。“适”通“適”。颜师古注:“适读曰谪。适戍,谓陈胜、吴广也。”。在封建社会里,将有罪之人派遣到偏远的地区戍守,才称之为"谪戍"。

所以其实闾左本来不用服徭戍,但是陈胜等900多人是因为犯罪才被迫谪戍渔阳的。看到这里有人就有疑问了,他们不是平民百姓吗?为啥犯罪了?秦法本身就很繁杂严苛,可能你一不小心就会犯罪了,所以想抓你点把柄太简单了,所以陈胜等900名贫苦农民被谪戍一点也不奇怪。

所以这900人最郁闷的就是他们本应不应承担如此重大的徭役义务,却偏偏沦为被谪戍的牺牲品。

这里得说明下:谪戍制度有别于赀戍,后者只是将囚犯暂时充军于边境,服役期限随罪名轻重而定的,而谪戍则往往是终身戍边。正如晁错所言:"秦时,北边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扬粤,置戍卒焉。"但由于"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

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发“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秦代的谪戍共包含8类人:即逋亡者、有罪官吏、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父母尝有市籍及大父母尝有市籍者、犯罪的闾左,逋亡者又包括盗亡者、囚亡者、兵士亡者、服徭役逃亡及乏徭者、隶臣妾亡者、刑徒亡者等多种情况。

汉朝则承袭了这一制度,规定了"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

因此正是这种谪戍之制,将陈胜等人视为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这种终生戍边的惩罚,还要求戍卒从事诸如修筑边塞等繁重劳动。

而陈胜作为曾奋勇斩获“甲首”、获得过低端爵位的秦军老兵,他很明白自己未来的下场,从这句“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就能看出来。

因此,在绝望中,他们最终选择了起义。

老达子说

将"闾左"百姓强制充军戍边,这无疑是一个十分昏庸的决策。这一做法不仅加剧了原本就剑拔弩张的局势,也最终导致了陈胜吴广等人的起义,掀起了一场反秦的浪潮。

因此,政府如若要征用民力,一定要适可而止。因为一旦过了度,就必将引发社会动荡。正如晁错所言,秦朝的"征闾左"就是跨越了这个界限。因此,秦朝二世而亡,实在不能归咎于他人,完全是其本身政策太过残酷,完全无视民间疾苦所造成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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