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层干部王某多次收受一业务公司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而他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提供银行账户供他转移、转换资金。
5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因帮助王某(已判决)转移受贿钱款,犯洗钱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浦东新区检察院介绍,王某是某银行一名中层干部,负责外卡收单作业和外卡业务管理工作。
2015年2月至2022年8月,王某受某业务单位公司时任总经理的请托,为该司与其所在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给予业务引荐、日常管理、消费交易争议处理等帮助,多次收受该业务公司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在审查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了王某的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涉嫌提供银行账户供王某转移、转换资金的洗钱犯罪线索。原来,收受千万元现金的贿赂后,为了掩饰、隐瞒其收受贿赂的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王某想到了借用家人的银行账户存现后再给自己转账的方法。
2021年底,高某乙来到姐姐家,姐夫王某从房间里拖出一件行李箱,对高某乙有事相求:“弟弟,单位发放了100万元的奖金,要借用你的银行账户存一下这笔钱,等我需要时再转账给我。”王某以发放奖金,用钱买房为由,先后多次让妻子高某甲、妻弟高某乙帮助自己存现转账。对于王某的大额现金“奖金”,高某甲与高某乙期间意识到可能来路不正,出于担心曾询问王某现金来源,得到的是王某“不要多问”的回答,二人并没有进一步深究,反而予以放任并继续帮助存现转账。经查,高某甲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00万余元,高某乙协助王某转移资金人民币340万余元。
洗钱案件中存在不少出于朋友、情感等因素帮助隐瞒、藏匿、转换不法财产的情况,反映出行为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辩称其主观上不明知上游犯罪。
对此,承办检察官介绍:“我们不是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交往情况,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依法认定洗钱犯罪行为。作为王某的近亲属,本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可以辨别,如此大额的现金与王某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明知王某的现金系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账户存现后转账的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及其性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5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5万元。2024年3月,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姐弟俩也得到了应有的刑罚。(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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