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未实缴完毕或瑕疵出资的股东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退股、变相回避出资义务,以及转嫁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未实缴/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后谁来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并未约定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现新《公司法》做出了明确调整:
1.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转让股权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到期未缴纳的,原股东(转让人)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2.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提前缴纳出资、有权要求原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3.出资期限已届满时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人)、受让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原股东(转让人)承担。
所以,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来说,应该注意着几个方面:
对于转让方来说:
1.在转让股权前,要确保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2.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对于受让方来说:
1.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
2.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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