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发生了资产损失,哪些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呢?应当如何申报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要组成部分,小编梳理了政策要点、申报案例以及注意事项,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
一
哪些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原则,分为两类:
(一)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二)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二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点?
(一)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三
资产损失申报方式以及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企业,应针对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包括债券性投资损失和股权等权益性投资损失)以及其他资产损失等区别不同类型资产损失,按各自资产损失证据标准来确认损失,并将有关材料留存备查,详细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四
申报案例
甲公司2022年A类库存商品账面原值26万元,相应进项税额3.38万元,2022年度12月份该商品公允价值23万元。2023年,甲公司因管理不善,A类库存商品盘亏,责任人赔偿1万元,盘亏损失会计上已计入2023年度管理费用。
(一)2022年度分析如下:
甲公司2022年度需计提跌价准备26-23=3(万元),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需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2022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列30000元: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填列如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增加30000元:
(二)2023年度甲公司A类库存商品盘亏分析如下:
1.2023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为26-3+3.38-1=25.38(万元)
2.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为26+3.38-1=28.38(万元)
(三)该项资产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2023年度汇算清缴填报如下: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列如下: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列如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列如下:
因计提减值准备与实际损失跨年度发生,2022年计提减值准备纳税调增的30000元,在2023年损失实际发生时予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减30000元。
五
注意事项
1
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时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企业部分固定资产2022年报废,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此种情形下,企业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资产损失,该资产损失应在2023年度申报扣除。
2
资产损失追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3
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推倒重置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产生的损失,不属于税法上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将该固定资产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依此计算折旧,每年进行纳税调整。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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