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带薪年休假是职工法定权利。然而,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尽管劳动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一些企业任性制定年休假规则的现象仍层出不穷,使得不少劳动者难以享受完整的年休假。(工人日报)
无论是网友现身说法,还是媒体的采访调查,都指向了一个共同的结论,那就是“年假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旧不尽如人意”。而这,其实早就有迹可循。比如说,在因为公共假期调休所引发的舆论热议中,“年假”缺失或缩水的现状,每每成为众矢之的。由此也不难看出,年假到底落实得如何,并非孤立的课题,而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影响。年假的“打折执行”,使得公众休息休假的需求过度集中于公共假期释放,这导致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倘若严格执行法定的“休假规则”、人均带薪年假果真达到10天,那么很多问题也便迎刃而解了。总计10天的年假,拆分、组合,结合周末双休拼拼凑凑,那么便会形成很多事实上的个人化、错峰的“小长假”——相较于公共假期“人从众”的拥挤,年假式出游的体验,无疑要好很多。
当下的公众出游,公共假期的占比还是过高。而与之对应的,旅游经济的整个产业链中,对“节假日”的仰赖,也还是太重。所以,即便从激发消费潜能的功用角度审视,充分捍卫和保障职工的带薪休假权,也应该成为今后治理的发力方向。更不用说,“休年假”本就是法定权利,是劳动者理所应当享有的福利。
客观来说,在很多地方,以往劳动执法监督,并未太多将对带薪休假情况的监督纳入日常履职。这既是基于对企业自主管理权的尊重,也有防止“用工成本过快增长”的考量。然而,在很多企业巧立名目、花样百出掏空“年假”的现实语境下,相关职能部门若是继续保持视而不见、消极治理的姿态,或许就有纵容之嫌了。以更能动的事前介入,通过有力捍卫年假规则的刚性,来撬动实际休假天数的增长,理应成为下一阶段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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