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质援助金额:家庭成员去世所获的慰问金;
2)雇主为其雇员及其子女支付的门诊和(或)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雇主的治疗和医疗费用、购买预防残疾的技术手段和残疾人康复的费用。
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从预算组织收到的工资和其他外币金额,在法律规定的数额范围内;
4)如果在临时一次性工作中心的协助下进行临时一次性工作的招聘,则从临时一次性工作中获得的收入;
5)运动员在国际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一次性金钱奖励;
6)出售纳税人拥有的私有财产权的收入,但出售以下收入除外:证券、法人实体的法定资本中的股份;非住宅处所;纳税人拥有的住宅物业少于三年;
7)出售家庭饲养的活体动物、生或加工形式的屠宰产品、畜牧业、养蜂和植物种植产品;
8)在国际和共和国比赛中获得的物质奖励的成本;
9)在纳税期间以最高2.1倍于最低工资的成本从雇主处收到:向员工赠送实物;向非工作养老金领取者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以前是该雇主的雇员、已故雇员的家庭成员提供礼物和其他类型的援助;
10)通过继承、赠与或无偿从个人获得的现金和实物收入;
1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贷款债券的奖金以及政府证券的利息;
12)储蓄证、政府证券的收入,以及银行存款的利息和奖金;
13)纳税人在授权机构在场的情况下,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国际和外国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科学和技术合作领域的国际条约框架内直接从授予人那里收到的赠款金额;
14)纳税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金额,用于支付支付支付给获准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从事长期人寿保险保险活动的法人实体的保险费。
15)纳税人的工资和其他应纳税收入的金额,用于:支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学费;提供赞助支持,但不超过税基的50%;偿还抵押贷款及其应计利息;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民银行自愿的个人累积养老金账户;
16)从个人免费获得的股份、股份和股份形式的收入,如果其转让是在近亲之间进行的。
17)参与季节性农业原棉收获工作而获得的收入;
18)矿工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出售手工采矿提取的贵金属所获得的收入;
19)公民自治机构、工会、慈善和环境基金会以货币基金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的福利以及其他类型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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