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5月20日通报,5月18日12时42分许,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某加油站路口发生一起120救护车和小型轿车碰撞事故,致120救护车上1名工作人员当场死亡,1名患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120救护车驾驶员受伤。经检测,排除双方驾驶员酒驾、毒驾嫌疑。目前,伤者正在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前,北京青年报报道,有网友发视频称,5月18日,辽宁大连一辆急救车闯红灯被横向行驶的轿车撞翻,事故导致救护车内多人被甩出车外。记者从大连普兰店区交警大队获悉,事故发生时,急救车上载有患者,并鸣笛闯红灯,被撞后车内的患者及其他人被甩出车外。
如果救护车鸣笛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红星新闻,与普通车辆相比,救护车有闯红灯的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虽然救护车有闯红灯的特权,但是前提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如果救护车并非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是不能闯红灯的;如果在执行紧急任务闯红灯时救护车司机存在重大过错的,司机闯红灯需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赵良善表示,具体到本案,若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且未严重超速、不存在重大过错,闯红灯时被一辆轿车撞翻,那么轿车未尽到让行救护车义务,轿车司机负事故全责,救护车司机无责。但若救护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但严重超速、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救护车司机负事故次责,而轿车因未尽到让行救护车义务,轿车司机负事故主责。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救护车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但应当确保安全,其并不享有免责权。
付建提到,对于救护车是否担责,需要综合考虑其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如果救护车闯红灯在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表示,相对于普通社会车辆,法律赋予警车、救护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一定的优先权。在执行紧急任务过程中,120救护车闯红灯并不违法,但前提则是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张柄尧提出,具体实践中,对于120救护车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过程中,这是一个较易查明的事实。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确保安全这一前提。“此处有一个悖论,即若已确保安全,为何事故仍然发生?对此,我们认为,此处还是应该回归到人、车和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上面。”
关于人,如驾驶员存在酒驾、疲劳驾驶乃至无证驾驶等问题,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车,如120救护车存在机械故障等,也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行为,则包括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是否正确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对普通社会车辆起到足够的提示作用。采取闯红灯、逆行等行为时,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前面道路上车来人往,甚至旁边就是学校,正好又处于上下学高峰,即使是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也应当遵守必要的交通规则。但同时,这种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也不能过于苛求。
张柄尧称,最终的责任划分还有待于交警进一步调查。该事件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参与道路交通行为过程中,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特别是听到或看到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时,一定要多留一点神,注意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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