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清一代,府是介于省和州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划,知府是府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属于清朝的地方中级长官。
知府的出现要追溯到宋代,但正式以知府命名要到明朝时期,明朝时期的知府为正四品官员。到了清朝,基本沿袭了明朝的这一官制,只不过知府的级别由正四品降为了从四品。
知府作为府一级单位的“父母官”,掌管府所属各州县,主要职责范围包括了,执掌政务、管理百姓、财赋征收、刑名按核以及考核下属官员等。知府一般可升迁为正四品道员和从三品盐运使。
同知这一官职其实说白了就是知府的佐官,也就是他的副职。同知同知,就是与知府一同管理府一级单位的意思。
同知的品级略低于知府,为正五品。一般情况而言都是因事而设,每府设同知一至二人,但没有定额。
同知一般协助知府负责分管地方盐、粮、捕盗、河工、水利等事务,同知办事衙署称“厅”。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那就是同知这个称谓不仅仅是知府的副职,也有可能是州同知。
州同知地位不及同知,品级为从六品,也是无定员,与同知类似,只不过是协助州官处理本州内诸事务。
综上所述,知府与同知为清朝地方府一级行政单位的正副职官员,二者是主官和佐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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