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中,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这三种养老保险都是社会养老保险,但这是三种不同制度形态的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是分别按照国务院三个决定或是意见精神来建立的。
比如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8号,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
仔细对照这三种不同的养老保险,虽然都是由国务院发文决定,但很有意思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使用的是国务院的决定,决定是带有强制性执行的文种,《决定》在公文中的权威性是最高的。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标题来看,不是使用改革而是建立,最后不是使用决定,而是使用意见,意见和决定是完全不同的表达方式。
由于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养老保险,每一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养老金待遇的计算都有一定的差别。虽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时合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虽然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没有差距,但在参保对象、养老计发办法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参保对象、缴费方式、养老金计算方式等都是完全不同的,二者之间虽然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但兼容性较差,待遇差别比较大。
为了适应不同群体参保的需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让参保人有一定的选择权,这是我国建立不种类养老保险制度的初衷。同时建立三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衔接机制,也是为了方便参保人,今后可以更方便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实现人员的自由流动。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跨统筹区转移、跨制度转移两种方式。跨地区转移主要是指不同统筹区之间的转移。由于现在的养老保险基本上都实现了省级统筹,跨统筹区转移主要是指跨省的转移。比如从广东转移到四川,从江苏转移到湖南等,这就是跨统筹区转移。
跨制度转移主要是指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转移。比如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
在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时,比如从广东转移到四川,是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还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是按照12%的比例转移。
跨制度转移的,比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既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也要按照12%的比例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制度转移的,哪怕是在同一个县的范围之内,都要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互转,不管是跨地区转移还是跨制度转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是共同的特征,退休前属于哪一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就按该制度的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和计发养老金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是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需要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退休地的来确定。一般都是在办理退休时,由退休地的社保机构根据社保系统办理转移衔接。
如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达到了15年,一般都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累计计算,但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算养老金待遇。
如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可以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累计计算,按居民养老保险计算养老金待遇。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这三种养老保险中既可以跨制度转移、也可以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以后,按照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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