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东易日盛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因披露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甚至不准确,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管哲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经查,东易日盛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二)持续经营”相关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披露的《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暨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中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不准确;披露的《关于举行2023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通知》中召开时间披露不准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管哲作为东易日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东易日盛及其相关负责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潇湘晨报记者郝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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