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近日,北京市文旅局、市教委联合印发了《北京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对培训场所、管理及教学人员、培训材料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未经批准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
《标准》适用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类。培训对象为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主要开展以培养兴趣爱好、提高艺术素养和综合素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为目的的非学历类教育培训。
《标准》规定,培训机构的准入流程为:申办主体先向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属于文化艺术类的申请材料,由各区文旅部门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出具《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意见书》,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文旅部门核准意见书颁发许可证,最后由各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
培训场所方面,《标准》规定,培训机构场所所在建筑不得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及以下儿童的文化艺术类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
开展培训教学的单个场地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美术、音乐、戏曲戏剧、曲艺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同一培训时段内培训场地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施行“一证一址”“一证一照”,一个独立法人只能申办“一证”,“一证”只能对应设立“一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机构名称方面,申请设立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应含有“文化艺术培训”字样。培训机构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
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中央”“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管理方面,《标准》要求,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相应年限的管理工作经验。
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专职教学人员不得少于3人。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培训班次等信息应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教学和教研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收费方面,《标准》要求,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采用预付费方式开展经营的,应在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开立唯一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在培训机构开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之前,不得收取培训课程预付资金,预付资金必须全额存入预付资金专用账户。
按照2023年12月22日起实施的《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修订)》,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预付费用,需全额存入该机构的预付费存管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此外,《标准》还提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和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上对机构主体管理、资金管理、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场地管理等内容完成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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