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钟晓璐
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法警联合出动近百余人,凌晨出动,对青白江区的一加油站进行了强制腾退。
执行人员集结
据悉,该加油站因民间借贷抵押给了债权人,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法院查封,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法院应当依法拍卖该加油站,以所得价款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
到达现场后,此时仍有数辆车在场内加油,法警队负责人做好人员安排,“第一队先下车到收银台,第二队控制加油机,清退无关人员出场,第三队依次到办公用房、住宿区。”
到达现场后,法警在出示搜查令后很快控制住加油站的现场秩序,执行人员对现场工作人员逐一询问调查。与此同时,法警迅速拉起警戒线以保证清退现场与外界隔离,物品清点、人员清退、封闭打围等各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工作。为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在站内工作人员明确表明无法打开机房的情况下,法警带上液压剪,剪断不锈钢窗户进入机房,查明存储油量,快速开展油品抽转工作。
通常情况下,对于正在正常经营的涉案财产,只要占用人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法院是不会在拍卖前强制腾退,影响案涉财产正常经营活动。该案件中,现在占用该加油站的四川某石油公司,在明知该加油站已被法院查封并进行了评估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对该加油站进行装修添付,导致该加油站的资产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阻滞了资产处置程序的推进。最终,法院决定解除该公司对加油站的占用。
强制执行现场
去年11月,法院就在该加油站公告要求四川某石油公司限期自行搬离,但是该石油公司拒不腾退。今年3月以来,法院多次约谈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潘某均以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尚未了结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由明确拒绝。
据了解,该石油公司曾想介入解决该加油站背后的债务纠纷,并跟债权人达成协议,在保留债权人对该加油站抵押权的前提下,接手经营该加油站。但后来各方当事人没能如愿解决纠纷,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再次申请法院处置该加油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也就是说,四川某石油公司在债权人没有解除抵押权的情况下接手该加油站,即使该加油站已经登记在其名下,仍然无法阻止抵押权人申请处置该加油站并以拍卖价款优先偿付其债权。在法院执行中,该石油公司也通过各种执行异议程序意图阻止执行,但均未得到支持。此后,法院多次警示潘某,潘某均不为所动。
4月28日法院依法决定对其拘留15日,拘留期间,承办法官专门提讯潘某,作强制腾退前的最后一次教育沟通,希望潘某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潘某仍明确拒绝。
此次腾退的标的非常特殊,中等规模的加油站,储存着石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本着安全第一的基本原则,法院在制定腾退方案时,多次前往青白江应急管理局征询专家意见。法院还特别邀请应急局的安全专家顾问在行动前对所有行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在腾退现场进行安全作业全程指导。
加油站内的现金经清点后交站内管理人员黄某现场结算工人工资。加油站内储存的油品按照该加油站当日零售价直接售卖给第三方,销售款存入法院专用账户优先解决工作工资及会员充值退费等问题。
腾退后,整个加油站将打围封闭、停止经营,由法院指定债权人及专业公司共同保管,安装360度无死角监控,专业安全人员24小时值守,以确保法院处置期间安全无虞。同时,法院也将指定保管及保管人信息函告青白江应急管理局,方便职能部门监督指导。
据介绍,接下来法院将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加油站的评估和拍卖工作,待新的买受人确定后即时予以交付,以便其尽快恢复加油站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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