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数字经济时代,我们需要重新认知“个人数据隐私保护与商业价值实现”之间的关系。
《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刊发西方学者对数据易货贸易的一篇研究文章,该文认为,法规不应禁止收集、使用或出售消费者数据,而应侧重于将数据折扣透明化且明确下来。这么做,不仅有利于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同时能使一个经济体更加顺利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肖珊娜·祖博夫(Shoshana Zuboff)在其《监控资本主义》一书中,揭示了公司对数据的普遍使用,并生动地描述了“一个建立在秘密提取和操纵人类数据基础上的经济体系”。这一观点在2021年底的一项调研中得到了呼应,该调查揭示了美国人对公司使用个人数据的公平性的看法:60% 的消费者声称,在交换个人数据时,公司比个人受益更多;相比之下,只有15% 的受访者认为个人能够从这笔交易中获利。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司应该向消费者付费以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这也得到了立法者的响应。
但如果消费者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被支付数据费用”了呢?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明显的“数据易货贸易”(data barter)。“数据易货”是指在不使用货币的情况下,用商品或服务交换数据。免费的数字应用程序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虽然数据易货很重要,但数据交易的更大价值却未被认识到:部分数据易货(partial data barter)。
当公司向消费者提供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以换取一定的金钱支付和收集他们的使用数据时,就会出现部分数据易货贸易。在这种情况下,数据是公司收到的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支付的一部分,但不是全部,即消费者会因其个人数据而获得报酬,支付的费用是价格折扣——实际价格与不交换数据时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打折或免费的实质
就免费数字商品而言,存在明显的易货贸易。几乎所有消费者都在使用免费地图、免费搜索服务或免费使用社交网站,然而这些服务实际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免费,科技公司提供它们是为了换取消费者的数据和关注,而消费者需要放弃他们的数据才能换取自己的所需。
许多免费的数字商品和服务是由在双边市场运营的平台提供的。正如这些类型的市场中的典型情况一样,有激励措施补贴其中一方以吸引更多客户进入该方(免费数字服务的用户),这反过来又吸引并增加了对方支付的意愿(即希望接触这些客户的公司)。因此,易货贸易对公司的动机和利益可能远远超出收集和使用消费者数据。
根据最近关于数字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的两项研究,足以说明,免费数字产品的价值虽不是数字经济活动的重头,但也绝非微不足道。一项研究估算了免费数字商品对消费者的价值:选择的十种数字商品在13个国家的福利价值为2.52万亿美元——从罗马尼亚的 130 亿美元到美国的 1.29 万亿美元不等。在另一项研究中,研究者衡量了互联网上免费商品的消费者剩余后发现,美国每年免费商品的价值约为380亿美元,相当于每年GDP的 0.29% 左右。
尽管免费数字商品的易货贸易已被广泛讨论,但零价格商品/服务可能只是数据易货交换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商品/服务可能会用来部分数据易货。
例如,全食超市的一些顾客可以选择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将他们购买的杂货与他们的在线资料联系起来。作为回报,他们可以获得杂货折扣。当顾客允许使用他们的数据时,超市会给他们打折,但不会降低杂货的价值。因为客户用他们的数据支付了差价。
航空公司的飞行常客计划和会员卡,是将客户及其购买行为连接起来的数据收集设备。除其他原因外,他们还提供类似的降价以换取收集的数据。
据Grand View Research估计,2023年全球忠诚度管理服务市场规模将达到106.7亿美元。数据的使用范围比忠诚度管理服务要广泛得多,因此其所管理数据的价值肯定远不止于此。
企业不需要关心慈善、公平或客户满意度,就能以价格折扣换取客户的数据。这些折扣或部分数据交换是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结果。一家重视客户数据的利润最大化公司,无论是因为他们可以使用它还是出售它,都会尝试获取更多的数据。获取更多数据通常涉及更多客户交易。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希望销售更多产品并获得更多客户交易,但如何做到呢?答案是,拥有更好的产品或更低的价格,两者都相当于单位产品质量的较低价格。也就是说,公司应当给予客户折扣以收集更多数据,这样才能实现上述良性循环。这些折扣的实质,就是部分数据交换。
然而,数据易货贸易对消费者来说可能仍然不公平。即使消费者获得了企业为其数据付费,但仍可能是一笔糟糕的交易,因为企业可以利用市场力量从数据易货交换中获取额外的收入。为了衡量公司的市场力量,经济学家通常会审查公司的加价(markup):他们销售的商品的价格除以生产该商品的成本。高加成率的公司通常被认为是在利用它们的市场力量来榨取消费者剩余(尽管有些人认为加成率补偿了公司的风险或提供了创新的激励)。但相较于企业提供产品的价值,如果消费者提供的数据价值比较高,那么就说明企业可能正在发挥其强大的市场力量。
GDP应当重新估算
在计算GDP等宏观经济指标时,经济学家根据所支付的价格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估值。如果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部分是通过数据传输来支付的,且公司为了鼓励更多的交易和更多的数据积累而稍微降低价格,那么消费者物品支付的实际价值,就是货币价格加上传输的数据价值。
数据密集型公司的天文数字市场估值表明,传输的数据价值巨大。
美国公司在2018年花费了190多亿美元来获取和分析消费者数据。有研究分析认为,收集和出售这些客户数据可产生高达 2000 亿美元的价值。虽然这暗示了数据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数据销售和数据工作者的成本都无法完全体现公司所拥有的这些数据的价值。然而,这些部分估计确实表明,将部分数据易货额计入经济总量可能会显著改变现有GDP数据。
隐私政策的消费者成本和收益
在数据隐私争论中,部分数据易货贸易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来看待交易。
最近的数据法规限制了公司收集数据或将数据货币化的能力。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数据的某些权利,包括知道其数据如何被使用的权利、反对其数据处理的权利以及删除其数据的权利。美国《加州消费者隐私法》(CCPA)规定加州消费者有权知道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收集,有权删除从他们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有权选择退出销售或共享他们的个人信息,以及行使他们的CCPA权利时不受歧视的权利。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同意”作为数据收集和处理的主要依据,引入了具有域外效力的规定,并限制了数据的跨境传输。
如果公司在不提供任何回报的情况下获取客户数据,那么这些法律就有意义。然而,如果将客户数据视为向公司进行易货支付的一种形式,那么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会阻止公司获取客户数据或将其货币化。确保客户同意是有意义的,然而,限制公司向不使用数据付费的客户和使用数据付费的客户提供不同服务的能力,就像要求公司向付费的客户和不付费的客户提供相同的服务一样。这些限制可能会降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因为它们减少了企业提供优质产品所产生的利益。
据研究,GDPR 导致欧盟数字产品的用户评分下降 6%,尽管客户估计的隐私偏好程度带来了效用,但产品质量的下降降低了整体福利。当然,当一个人共享数据时,他们可能会透露与他们相似的其他人的特征或偏好。数据共享产生的上述外部效应使得目前的数据定价机制并不完善。然而,即使存在数据泄露,差别定价仍然允许消费者更多地控制自己的数据。
数据隐私丧失造成的危害通常分为四类:
一是担心政府利用数据来控制或监管公民。然而,政府对数据的使用可以单独监管,而不会妨碍个人数据的商业化使用。
二是身份盗窃、跟踪或其他犯罪活动。然而,可以在不禁止数据使用或交易的情况下加强对数字犯罪的执法力度。
三是个人隐私暴露在公共场合的尴尬和心理伤害。但我们可以加强对隐身浏览器和保护隐私的特殊设置的规定。
四是数据被用来定位广告。这种定位可以采取心理操纵的形式,数据被用来预测什么会促使人们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事,无论是投票还是购买产品。这种危害是最难监管的,因为它与使用数据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将人们和他们喜欢的产品聚集在一起没有明显的不同。
庞大的数据库资源和更准确的预测可以帮助公司减少错误。当企业的预测更准确时,浪费的资源更少,人们可以得到更有用的产品匹配,成本更低,导致价格更低。良好的预测可以带来高效的结果。
当然,数据也会让不良行为变得更有效率。然而,因为可能导致有害活动就禁止数据的交易或收集,就像因为书籍可能教人们制造炸弹而禁止书籍交易一样荒谬。我们不应该禁止使用一整类信息,而应该确定具体的危害并加以规范。
结论
重视数据的公司通过降低价格来吸引更多产生数据的交易,从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价格折扣不为人知的本质,导致政府低估了数字经济活动带来的经济总量提升,并导致一些消费者和政策制定者认为公民的数据被窃取。
法规不应禁止收集、使用或出售消费者数据,而应侧重于将数据折扣透明化且明确下来。通过鼓励企业为受隐私保护和不受隐私保护的交易设定差别价格,政策可以鼓励消费者通过共享数据获得利益的价格竞争。数据易货贸易可能无法解决所有的危害,但它将保护效率效益,允许有隐私意识的人保持匿名,并允许其他人选择是否从使用他们的数据中受益。
Isaac Baley,西班牙庞培法布拉大学副教授
Laura Veldkamp,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编译:《互联网法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