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 规范汽车广告发布

央广网2024-05-08 18:53:16  43

央广网太原5月8日消息(记者任重)为进一步规范太原市汽车广告发布活动,切实加强广告发布自律,维护汽车市场秩序,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诫提示。

汽车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汽车广告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开展,自觉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汽车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汽车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汽车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汽车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汽车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汽车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汽车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汽车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汽车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汽车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消费者,如发现涉嫌违法汽车广告线索,可拨打12315、12345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汽车广告监测监管,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发布汽车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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