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拟对余某不起诉,给予训诫。”余某双手从办案检察官手中接过《不起诉决定书》,“感谢给了我这次悔过的机会,今后我一定会遵纪守法,还要监督身边家人朋友。”
余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今年1月主动投案并缴纳了生态修复金,随后还参加了社会公益服务。5月7日,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云篆山水公租房联调联解中心的轻罪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点,巴南区检察院就首次启动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的轻罪嫌疑人组织召开公开听证,并向余某宣布、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给予训诫。这也是巴南区第一例适用轻罪案件“社会公益服务+公开听证+相对不起诉”办案新模式办理完成的案件。
男子非法捕鱼后主动投案
去年11月22日晚,余某受另外两人邀约,在巴南区安澜镇一品河流域内以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该区域系禁捕区域,之后三人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约2斤带至某小区内自行加工后食用。
听证会现场
今年1月12日,经巴南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认定,三人使用的电鱼器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巴南区水产技术推广站鉴定三人所捕捞的鱼类分别为黄尾鲴、麦穗鱼、餐子鱼、鲫。
1月15日,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缴纳生态修复金3000元。“我现在认识到了自己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认罪认罚。”听证会进行过程中,余某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今年2月28日,余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移送至巴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综合考虑到余某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从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轻罪不是无罪,不诉不等于不罚,余某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应当进行弥补。”办案检察官介绍道。依据该院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机制,余某被推荐前往巴南区莲花街道开展公益志愿服务。
相关申请考察流程
社会公益服务能实现共赢
据巴南区检察院介绍,今年4月底该院在巴南区莲花街道设置了巴南区首个轻罪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站,还在该辖区内的乌洋街社区、公租房联调联解中心分设了两个轻罪案件社会公益服务点。站、点投入运行后,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人,经征询其意见后自愿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到街道参与交通志愿劝导、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村社卫生清洁等社会公益服务。
同时,相关站、点将负责对拟不起诉人公益服务活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对其进行相关法治教育。检察机关就实际情况对其社会公益服务效果进行考察评价,并结合社会公益服务过程中的其他社会表现,综合研判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轻微刑事案件占比较高,如果简单地一诉了之,很难真正实现轻罪案件的办案目的,如果就此放过,又无法让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教育。”办案检察官表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让违法者化身社会治理的参与者,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从他律向自律转变,帮助其重新顺利回归社会,减少再犯罪,推动轻罪案件由单一治罪向综合治理转化。
听证员邓春花在现场表示,这项机制让轻罪嫌疑人在获得从宽处理前多了一个前置考验的条件,同时又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志愿力量,不仅可以让轻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表现看得见,更有利于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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