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评论员梁瑜认为,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要把人“一棍子打死”,信用监管的目的还是要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和边界,督促他们在未来更加守信用,从而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近段时间,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到市场监管总局推动实现信用修复“一件事”,再到即将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信用修复”成为政策关切。
企业经营,诚信为先。如果经营主体不讲信用,经营行为被征信系统制约,影响到工程招投标、企业贷款等,可以说是咎由自取。不过,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失信惩戒只是手段,不是要把人“一棍子打死”,信用监管的目的还是要帮助更多人明确信用的价值和边界,督促他们在未来更加守信用,从而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现实中,经营主体失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属于缺乏道德意识,也有的是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或无心之失,导致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开展经营主体信用修复,一方面可以发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让失信企业有“路”可走;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失信认定中的“误伤”,留下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
应该说,及时准确的信用修复不仅对经营主体尤为重要,也是建立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不断探索信用修复机制,给知错能改的企业送去“后悔药”。例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管理程序规定(试行)》,构建分级分类管理、梯次退出的信用修复格局;山东、江西、云南、西藏等地建立了“两书同达”机制,同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及时告知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途径和方式。
在一系列措施下,讲诚信、重诚信、守诚信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1117万户经营主体实现了信用修复。但也应看到,当前的信用修复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部门间信息交互共享不及时,修复时效亟待加强;在对失信主体的管理上,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甚至一些不法分子以信用修复为名实施诈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成效,也容易累积社会矛盾。
因而,需要尽快建立信用修复信息实时共享机制,以消除信息壁垒,同时要严厉打击征信诈骗犯罪活动,强化信用修复的公信力。据悉,为提升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便利性,市场监管总局将着力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的问题。北京、天津、河北也建立了京津冀信用修复协同机制,推动信用修复数据跨地区共享。这些做法一方面减轻了经营主体负担,另一方面,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也为各部门依法履职提供数据支撑,进一步提升了监管效能。
或许有人担心,信用修复是否会让一些企业屡改屡犯?其实不会。信用修复不是给失信者“洗白”,而是有程序、有前提、有限度的关怀和警示。今年2月,江苏在全国率先规范市场监管领域不实信用承诺管理。不实信用承诺失信经营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实信用承诺信息公示期也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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