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股东违约, 追究违约责任的三种方法!

固律无忧2024-05-07 16:00:00  57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仅对公司构成违约,同时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构成违约。因为在最初各股东就出资事宜已达成合意,并形成于章程、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中,故股东出资义务不仅是对公司的义务,同时也是各股东之间彼此形成的约定义务。那么违约股东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呢?

一、以违约金方式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

股东通过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在操作上较为简单,但前提是股东在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式。

实务操作中除了应当关注股东逾期出资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是否约定外还应当注意违约金的调高或者调低问题。

当事人主张调高或者调低违约金在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那么在出资义务违约责任类案件中应当如何衡量违约金是否明显偏高或者偏低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阐述该问题。

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吴X、刘X诉被告何X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中,被告申请对违约金比例进行调整。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特征,现原、被告双方既已丧失人合基础,对于被告违约行为仅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以实际损失为限。

现参考成都XX有限公司部分流水账所反映经营状况,以及《成都XX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的约定记载,显示该公司经营金额较小,无大宗对外投资和订立高额合同行为,且被告前期投资10万元已显然进入公司运转环节,剩余5万元未到位出资未造成该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故本院对该违约金的标准酌情扣减三分之二,即酌情判令被告何X向原告吴X、刘X承担5万元违约金。

法院对上述案件的裁判思路为我们提供了确定此类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衡量方式和方法。即,公告公司财务账目所体现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损失情况来确定股东之间约定的出资义务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过高。然而该判决不足之处在于,案涉违约金系股东之间的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者过低应当直接以股东所受到的损失作为衡量标准。虽然股东的损失情况可以通过公司的经营状况得以反映,但毕竟两者不属于同一概念,在判决文书中不宜将二者等量齐观。

二、两种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角度主张违约责任的操作

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角度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两种:

1.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张违约责任;

2.以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责任。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三、以实际损失主张违约责任

实务中法律人一般认为,守约股东通过举证所收到的实际损失以追究违约股东的违约责任难度比较大。但难度大并非等于不可操作。在解决举证守约股东的实际损失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违约出资的当事股东的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进而再依据具体出资方式、股东投资目的、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三个角度寻找举证实际损失的突破口。

例如,在以项目和技术为出资内容的投资项目中,如果守约股东的义务是货币出资而违约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技术出资。后来出现了货币出资的股东依约完成了出资义务,而技术出资的股东迟迟不向被投资主体转让技术。此时产生的最大损害是投资项目直接无法推进。进而货币出资方的货币出资变得并无实际投资意义

如果此项目因此无法继续进行,对于货币出资方而言,其受到的损失包括两个部分:1.货币出资方的投资亏损额(通过评估鉴定的方式获得);

2.投资项目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据项目进展情况确定)。

我们从上述两个损失项的内容可知,投资协议签署时股东之间对投资目的、项目进展情况的确认等方面的证据对守约股东举证实际损失具有重要意义。而从公司治理角度而言,在因股东违约出资导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的案件中,结合公司清算程序处理此类违约责任问题有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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