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则-《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 67 号)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二、安徽省局-股权原值确认管理
https://anhui.chinatax.gov.cn/art/2018/8/6/art_15693_9591.html
二、股权原值确认管理
(一)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办法》第三章股权原值确认的各项原则。
(二)个人股权的原值,包括个人按章程或合同、协议约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增资扩股时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增资扩股新加入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部分的金额,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
(三)对个人以受让股权方式从其他股东处取得的股权原值,如之前6个月内发生股权转让的,以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转让过程中负担的相关税费之和确定。上述前次转让交易价格经税务机关核定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以税务机关核定征税的计税依据及转让过程中负担的相关税费之和确定股权原值。
(四)对个人因股权激励形式取得的股权,以税务机关对其取得股权时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取得股权过程中负担的相关费用为基础确定其股权原值。
(五)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股权,投资环节评估增值部分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原始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六)允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的合理税费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缴纳的税金、凭合法票据实际支付的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及其相关的其他合理费用,但已作为被投资企业成本费用核算的税费支出除外。
(七)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三、山西省局-出让方纳税人取得股权的原值
https://shanxi.chinatax.gov.cn/web/detail/sx-11400-582-1777041
——财产原值:是指出让方纳税人取得股权的原值。
1、出让方纳税人是被投资企业初创股东的,以实际投入的资本确定股权原值;出让方纳税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实际支付的资本确定股权原值。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是指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确定股权原值。
填报股权转让上月(评估基准日)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列“实收资本(或股本)”×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资本公积”科目中资本(或股本)溢价金额×转让股权占企业总股份比例或者出让方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或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电子台账中记载的金额。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是指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确认股权原值。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填报出让方纳税人已投资的非货币资产在被投资企业明细账中的金额。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是指具备《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确认股权原值。填报原持有人以现金或非货币资产取得股权的原值。
2、出让方纳税人持有股权期间,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指以转增额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填报被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科目、“盈余公积”科目转增实收资本(股本)会计科目中列明的金额。
3、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分类所得代扣代缴)中“财产原值”=《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中“股权原值”
四、贵州省局-股权原值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xwzx/ztzl/grsdsggzl/zrrssglxtcjwt/202309/t20230901_82179760.html
(18)股权原值:
填写按规定可以减除的股权原值。注意:若转让方存在认缴未缴注册资本,股权原值为转让部分的实缴金额,应关注转让合同中是否约定后续出资义务、转让股权中包含的实缴额度。
五、上海闵行税务-股权计税基础
【纳税咨询】公司股权转让中取得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闵行税务 2018-11-14 08:55 上海
闵税小编答
问:举个栗子吧: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2016年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2017年该股东将股份转让给M公司,转让价格60万元,同时约定,M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且已履行到位,请问M公司取得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答: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60万元,转让成本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万元;M公司此项投资的成本为110万元,其中6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5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支付给被投资企业。
由此可见,新股东的初始投资资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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