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继续向未出资股东追偿-从无产可破到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

袁术地理2024-05-06 16:58:28  65

近日,徐州肖女士专程来到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冰心玉壶律师楷模 天平公正百姓卫士”的锦旗送到了律所执行主任张希虎律师手中,对他以及律所其他律师在徐州某培训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付出的辛苦表示感谢。

2019年10月8日,肖女士因徐州某培训公司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以徐州某培训公司名下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徐州某培训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11月4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徐州某培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4月21日,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徐州某培训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履行职责,但是经过调查,管理人发现徐州某培训公司名下不存在任何资产。肖女士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债权确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徐州某培训公司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已经去世,另外一个存在未实缴出资情形。管理人告知债权人可以起诉该未实缴出资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但因为种种原因,该诉讼没有启动。2020年12月24日,经管理人申请,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徐州某培训公司的破产程序,同时管理人申请保留管理人职务,并提出徐州某培训公司的股东未能履行股东足额出资的义务,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时不予免除股东的足额出资的义务。2021年1月13日,管理人办理了徐州某培训公司的注销手续。

破产程序终结、债务人注销后,因为徐州某培训公司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肖女士未获得任何清偿。肖女士找到管理人,想启动诉讼程序,向徐州某培训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追缴未实缴出资。后管理人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某培训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对该股东进行了财产保全。一审法院支持了诉讼请求,该股东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徐州某培训公司已经办理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主体已不存在为由裁定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驳回了起诉。

后管理人变更主体再次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裁定终结广乾公司的破产程序后,并未解散破产清算组,也未收回公章,亦未作出终结管理人职务决定,管理人仍然有权代表债权人对外追收财产。故,徐州某培训公司管理人在本案中诉讼主体适格”,支持了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该股东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在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后终止执行职务,但特殊情况下,我国破产法亦允许管理人在破产企业注销后保留职务。一审法院裁定终结徐州某培训公司破产程序时,依据徐州某培训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保留了其管理人职务,因此,徐州某培训公司管理人有权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管理人作为全面接管并负责处理债务人财产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行使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当管理人发现债务人企业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应是分内之事,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徐州某培训公司管理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了该股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后管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对该股东名下资产进行拍卖,经过一拍、二拍、撤拍、拍卖成功后买受人悔拍、再次二拍,最终拍卖成功,人民法院将执行款打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法进行了分配。

最终,肖女士的债权获得了100%清偿。从无产可破到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管理人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435476.html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