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商丘市虞城县发布通报,证实网传当地一幼儿园学生被殴打事件实属,涉事人员被开除,公安机关介入,那么这件事法律角度能否追究?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是发生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当地镇里固乡中心幼儿园被传出有老师殴打学生的视频,大概是三段,一段是学生磕头,一段是一名女子坐在学生身上逼他地上捡的糖,还有一段是多次殴打。
这三段视频看了非常气愤,现在据说孩子家长也赶回来处理,当地现在通报是对园长作出停职处理,对涉事人员予以开除,并安排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公安机关也已经介入。
对于这个回应很多网友不满意,但是我发现好多网友似乎就没看回应内容,上边写着公安介入,下边还指责公安为什么没介入。
其实这个处理有个程序问题,停职开除是当地教体局就能做的,但是其他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
坦率说我觉得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虽然有,但是并不是特别高,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的可能性高一些,当然这三个并不矛盾。
还是那句话,这些视频我看了也很气愤,但是从刑事角度说,有故意伤害、侮辱罪和虐待被监护人罪三个。
故意伤害要求一定的伤情,如果光是从这三段视频看,应该是没有那么重的伤情,这个可能性偏低,尤其是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并不是第一时间验伤,有可能有一些伤情已经减弱了。
那么也有律师认为可以由家长提醒刑事自诉,追究侮辱罪,但是侮辱罪通常要求一个公然性,从这三个视频看不出来是否在公共场合,那么这三段视频的上传者跟实施殴打行为的人显然不是一个人,我觉得这个可能性比故意伤害罪大一点,但是也偏低。而且这个要求家长提起刑事自诉,据我所知这孩子的家长是在外地打工的,这么看我比较怀疑他们操作这个诉讼的能力,这个可能性我认为超不过30%。
相对而言我更倾向于虐待被监护人罪,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案例还是能查到一些的,比如重庆2021年有一个案子,幼儿园教师况某用手击打幼儿的脸部、让幼儿蹲马步、逼幼儿在地上爬、用剪刀恐吓幼儿等等,注意恐吓也算,这个判决书里列出了七次,最后是被判处了拘役四个月。
这个案子就是没有伤情,没有特别残忍手段,就直接认定了,但是有一个特征,就是多次。
现在河南这个案子就看公安机关调查能不能发现更多殴打虐待的情况了,如果光是这三段视频,其实只能认定两到三次,还不确定是不是一个人。
所以如果按这个罪名追究我认为可能性60%吧,这就看取证和当地司法机关怎么判断了,别回头这女教师一哭一认错,家属谅解了,那就歇了。
但是这里也是提醒幼教行业的朋友,对幼儿粗暴对待,如果次数多,包括恐吓吓唬,不需要有伤情,这个也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那么如果是民事追究就手拿把攥了,你这打人家孩子,而且明显会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索要医药费、营养费、家长误工费等等,我认为没有问题,工作人员赔不起,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上,这幼儿园是民办的,可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也就是看还要不要让她继续办下去,以及如果工作人员有相关资质,也可以考虑吊销。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考虑行政拘留、罚款等等。
当然如果要求停业,是不是会影响到其他在这里上学的幼儿,所以可能还需要慎重考量,依法实施。
但是我觉得这个事情,其实法律事后追责很难实现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因为据我所知很多违法犯罪的人不是觉得罚的轻,是觉得自己不会被抓到,以至于对自己的行为完全没有约束。
像这个案子,我其实很好奇他们这个视频是怎么流出来的,如果没有这个视频流出,这些人的行为很可能永远也不会被发现,也可能过个十年二十年的这孩子再跑到网上举个身份证录视频控诉。
所以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考虑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老实说我看这个视频就联想到公安机关现在做笔录要求全程录音录像,那能不能统一强制要求幼儿园提供无死角的监控拍摄,视频统一保存到主管部门至少六个月,如果没有或者把幼儿带到监控死角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就直接处罚,是不是可以考虑。
那可能有的幼师朋友会说,也不是所有幼师都虐待儿童啊,那也不是所有的警察都刑讯逼供啊,现在的情况我觉得技术条件可以实现,在幼儿园封闭空间里成年人给幼儿造成的威胁,恐怕还高于询问场所刑讯逼供对被询问人的威胁,其实倒过来想也是减少纠纷的一个方法,如果家长污蔑幼师,不是也有个证据么?我觉得这个方法还是可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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