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
骗取他人提供担保,银行没受损失,就不涉及犯罪?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吴世柱
人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借款人还不上借款,即使构成犯罪,要么被骗的是银行要么是其他出借人,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不会构成诈骗罪。
果真如此吗?
国家金融工作会议以及许家印数万亿贷款事件可以证实,国家为维护金融安全,一定会以严监管的方式和严击相关金融犯罪的措施,在一定时期实现既定的阶段性目标。
所以,吴律师在此向有关企业郑重普法:勿在金融活动中埋下这颗“雷”。
在骗取担保型诈骗罪的认定中,谁的财产所有权被侵犯,决定着案件的定性。虽然有关银行没有受到损失,但因被骗提供担保并代偿的担保人就会被认定为受到损失的“对方”,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自然人之间合谋欺诈担保人提供担保,构成诈骗罪
对于担保人“觉醒”后,借款人构成何种犯罪,要区分担保人是否代偿考察借款人的行为定性。
(一)担保人财产所有权被侵害,定诈骗罪
例如,2012年,江苏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债权人向担保人索债。2015年,债权人胜诉并执行回部分债权。2019年,偿债的担保人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欺骗自己担保相关债务为由向司法机关举报。某区法院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银行流水”骗取被害人担保资金为由,认定债权人相关行为构成诈骗,并判处其12年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案件的担保往往发生在熟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担保人会以主合同无效或者直接提出担保无效的抗辩,担保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不多见。但是,从诚信的角度而言,骗取担保也是骗,担保人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当然要依法维权。
(二)担保人未受损失,银行遭受重大损失的,定骗取贷款罪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方某羊因经营需要向江西安义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00万元。此后经过展期等,仍无力归还。2017年10月20日,借款保证人涂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方某羊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及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最终认定其造成300万不能归还的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结合吴世柱律师此前文章的观点,诈骗行为人不仅仅是为了“占有”公私财物,而是要将公私财物据为自己所有,所以,遵从主客观一致,从刑法保护的法益上看,谁的财产权受到实际损失,决定着诈骗行为人的罪名。
二、以向银行贷款的名义骗取担保,如果担保人代偿银行债务,借款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骗取他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但最终银行以担保人的财产偿债,是定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罪?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例如,2014年6月,程某某、詹某某二人利用程某某符合创业贷款申报条件,伪造三人合伙协议、租房协议等材料骗取担保人审批和信任,为其提供创业贷款担保,从而骗取国家创业贷款30万元。
该模式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骗取贷款罪应成为企业重点防范的法律风险,同样,担保人如果明知他人骗取贷款仍提供虚假担保的,则作为共犯处理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这里关键要明确“欺骗手段”的内涵。行为人编造虚假的资信证明、资金用途、抵押物价值等虚假材料,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的,可以认定为使用“欺骗手段”。实践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一“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可参考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在此,担保人如果不是被骗取提供担保,而是明知他人骗取贷款仍虚假担保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举例,人们在传统观念中认为,诈骗要么是骗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骗取他人提供担保不会构成诈骗罪,充其量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转化为“债权债务”,以上举例证实并非如此。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原则,只要在民事活动中有欺诈、虚构事实并有将他人财物非法所有的目的,刑法终将会从保护公私财产权免受非法侵害的角度予以打击。所以,以上案例值得警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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