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五期(20240429期)裁判评议工作。根据俱乐部的申诉意见,本期共评议了来自中超、中甲、中乙、女超联赛的10个判例。评议组认定6例最终判罚正确,4例最终判罚错误。10个判例中包含4次裁判员判罚错误,1次助理裁判员判罚错误,2次VAR介入错误。
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邀请中纪委驻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人员、权威媒体代表列席旁听会议,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得出评议结论如下: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8轮浙江VS北京国安,比赛第82分钟,浙江队45号队员与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在后者罚球区内争抢时,双方发生身体接触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改判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浙江队45号队员在争抢时犯规在先,北京国安队17号队员随后的动作不应视为犯规,裁判员最终改判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VAR介入错误。
判例二:中超联赛第8轮上海海港VS上海申花,比赛第90+5分钟,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在其队友射门时做出躲避来球的动作。球打进球门后,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判罚越位犯规在先,裁判员判进球无效。VAR介入,裁判员在场回看后维持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申花队20号队员在其队友射门触球时处于越位位置,躲避球的动作属于影响对方守门员处理球能力的明显举动,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一助理裁判员的越位判罚正确;裁判员判罚进球无效并在回看后维持判罚的决定正确;VAR介入错误。
判例三:中乙联赛第6轮大连鲲城VS湖北青年星,比赛第3分钟,大连鲲城队前场任意球踢出后,该队13号队员在越位位置做出动作,之后经湖北青年星队守门员扑救以及大连鲲城队补射,球进入球门,裁判员判罚进球有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大连鲲城队13号队员在其队友主罚任意球触球时处在越位位置,其后续动作影响了对方守门员处理球的能力,构成干扰对方队员的越位犯规,第二助理裁判员漏判越位犯规;裁判员判进球有效的决定错误。
判例四: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41分钟,北京队16号队员带球向对方罚球区突破,长春队3号队员铲球,双方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接触发生在罚球区外,长春队3号的防守动作无犯规的证据,且裁判员当时的位置和观察角度很好,其判罚应予支持。因此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五: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82分钟,长春队2号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长春队2号队员主动踢球后,球经反弹触碰其手臂,其手臂处于当前身体动作下的合理位置,不是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六:女超联赛第5轮北京雨虹修缮女足VS长春大众卓越女足,比赛第90+5分钟,长春队25号队员和北京队24号队员在长春队罚球区内争抢并倒地。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多数成员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双方争抢时的身体接触属于正常范畴,长春队防守队员的动作不构成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判例七: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69分钟,黑龙江冰城队22号队员对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随后有击打黑龙江队22号的动作,裁判员判罚黑龙江队22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另因暴力行为向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上海嘉定汇龙队7号队员的行为不属于暴力行为,应以非体育行为对双方队员均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向黑龙江冰城队22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正确,向上海嘉定队7号出示红牌的决定错误。
判例八: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31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上海嘉定汇龙7号倒钩射门,球接触到其身后的黑龙江冰城队队员身体后反弹到地面,裁判员未作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现有视频没有呈现出球与黑龙江冰城队防守队员接触的详细情况,从现有情况看,黑龙江冰城队队员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
判例九: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23分钟,黑龙江冰城队获得角球,角球发出后,球落地反弹后与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队员身体有接触,裁判员判罚上海嘉定汇龙队10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呈现的情况看,球并未接触上海嘉定汇龙10号队员的手臂,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临场做出的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的决定错误。
判例十:中甲联赛第8轮黑龙江冰城VS上海嘉定汇龙,比赛第86分钟,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带球进入对方罚球区内,在与对方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起身继续带球,随后与对方2号队员身体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作犯规判罚。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成员一致认为,两次身体接触中黑龙江冰城队队员均不构成犯规,上海嘉定汇龙队31号第二次倒地的动作有故意夸大接触程度的成分,也并非对方的动作导致。裁判员做出的不犯规的决定正确。
中国足协将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重点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相关错漏判裁判员作出内部处罚。
(中国足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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