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找到签证导致值机延误,夏女士与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甚至肢体冲突,被该航司永久拒载。夏女士无法接受,在微博上频繁发文,以激烈言辞表达对航空公司及工作人员的不满,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以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在诉讼中,夏女士还做出了围堵航空公司代理律师的极端行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做出判决,驳回夏女士要求航空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在一些人看来,仅仅因为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便被航空公司永久拒载,这一后果似乎过于严苛,不仅当事人难以接受,普通人恐怕也难以理解。然而,正如法院的生效判决所言,航空公司基于当事人情绪状况与行为表现作出拒绝运输的决定,符合航空运输安全基本流程。
乘客属于消费者,航空公司属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一般来说,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可以挑选经营者,而经营者不得无故拒绝消费者的合理消费请求,不能简单粗暴地拒绝为消费者服务,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之嫌。
但是,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乘客作为航空服务的消费者,在享受服务过程中不得滥用权利,将自身的喜好凌驾于一切规则之上。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被永久拒载的后果,还可能面临着被拘留、罚款等更重的法律责任。
一个人人皆知的常识是,飞机属于相对密闭的运输工具,在空中飞行过程中,对机内人员服从规则、冷静理性的要求较高。如在高铁和火车上,乘客一般可以随意走动,可以在一起闲聊,而飞机上一般不允许这样。同样,当高铁、火车上有乘客情绪不稳吵架闹事时,乘警可以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话,可以请求最近站点的警察予以支援。
在空中飞行的飞机则不同,当情绪极其不稳定的乘客在机上滋事闹事时,如果无法有效控制,将给飞机飞行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加之飞机空间高度封闭和狭小,乘客滋事还可能危及其他无辜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感。所以,对于因自身过错导致延误,值机期间又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的乘客,航空公司以其足以危及飞行安全为由,有权决定予以拒载。
其实,航空公司的拒载决定并非不可取消,乘客可以通过航司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公众号、电子邮件等渠道,提交取消拒载的正式申请,航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夏女士并未提交过取消拒载的申请,只是反复提交投诉索赔信函。加之夏女士连续在网络发文过激表达、诉讼中围堵对方律师等一系列言行,不仅无助于化解双方矛盾,反而进一步强化了航空公司对其目前仍然“不宜乘机”的判断。
涉事航空公司的拒载决定和法院的裁判,可谓合情合理合法。毕竟,谁也不敢与一个情绪不稳定、动辄滋事闹事甚至胡搅蛮缠的乘客一起搭乘飞机。当然,航空公司也应摆正位置,避免“店大欺客”式霸道。只要条件符合,航司应及时对拒载决定做出调整,不宜直接对消费者施以“永久拒载”处罚。从长远看,应考虑由具有执法权限的监管部门作出拒载等决定,或者出台相应的规则体系,对拒载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这样可以让当事人和公众有明确的参照,也能让航空公司免于“暗箱操作”“报复执法”之类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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