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共6章71条,分为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附则等。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严格重点领域许可审查要求。强调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分别从申办许可主体、标注经营形式、层级对应原则、建立承包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从在承包食堂所在地办理许可、风险防控能力、跨省经营、人员、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严格食堂承包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
二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要求。以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为基础,在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等方面进行拓展,针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制售食品安全风险较低食品的,明确可以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设施设备、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明确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的具体情形,充分释放改革红利,营造便民利企营商环境。
三是新增新兴业态许可审查要求。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对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绝对控股其他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将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有关人员制度、“三防”设施、温度控制等要求融入许可审查条件中,使其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相一致,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解读
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标注做了哪些细化
一、《通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自2015年实施以来,对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相继修订,食品经营领域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先后出台,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层出不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食品经营行业发展现状。为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通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通则》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标注做了哪些细化?
《通则》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强化分类许可管理,细化标注内容,明确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通则》进一步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需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等相应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简单制售。
三、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通则》明确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仓库、运输工具和保温、冷藏条件等设备设施,具有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的选址、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具有与连锁管理运营模式相适应的中央厨房、配送中心、门店巡查、内控等制度等许可审查要求。
四、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许可应具备哪些条件?
《通则》明确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应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根据其经营模式,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食品安全总监、专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三年以上实体店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三)设立分公司的,应具有对分公司统一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分公司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数量的人员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设立子公司、绝对控股其他企业的,应具有对子公司、绝对控股的其他企业的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还应符合《通则》中有关承包经营企业相应条款的要求。
五、明确不得申请情形有哪些?
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以此进一步严格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许可范围。
案例
2023年上海职业索赔投诉量24.6万件
有人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店高额索赔
上海去年职业索赔投诉量高达24.6万件,近8000人年投诉量超过10件。还有人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
4月28日下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联合举办了第二期“提振消费维护权益”大讲堂。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企业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等各方人士,就“职业索赔现象对消费信心与营商环境的影响”这一议题进行深入讨论。
职业索赔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的趋势
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胡浩分享了关于职业索赔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他指出,近年来,职业索赔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上海市职业类索赔类投诉数量达到了惊人的24.6万件,其中年投诉量超过10件的投诉者有近8000人,而且这一现象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的趋势。
这些职业索赔行为集中在表面合规性问题上,并已开始从日常消费领域向劳务用工、金融税收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蔓延。为应对这一问题,胡浩提出了七点建议,包括区分牟利性索赔与一般消费维权行为、分类分级适用惩罚性赔偿以避免“小错大赔”、全链条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以切实防范“小过重罚”、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发挥更大作用,加快建立跨部门共享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等。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谢正豪介绍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的职业索赔类投诉举报的相关数据分析结果。数据显示,举报中排名前两位的问题分别是广告违法行为(占34.79%)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占31.11%)。其中,广告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虚假广告方面,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上,尤其是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情况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此外,他还透露了一些典型的职业索赔案例,例如刘某在一年内以“无证拍黄瓜”为由向1372家餐饮店提出高额索赔等。
大量职业索赔者利用合规瑕疵,通过投诉举报牟取私利
“无证拍黄瓜”遭遇恶意索赔曾有多起例子。2023年,据媒体报道,湖南省株洲市的一对晏姓父子通过购买“拍黄瓜”等凉拌菜后,以商家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为由,频繁进行举报,要求商家高额赔偿。据株洲市餐饮行业协会公布的文件显示,这对父子从2020年至今举报了49次。
据了解,职业索赔是指一些人专门寻找商家在经营过程中的轻微违规行为,然后依据法律法规提出索赔要求,其目的往往在于获取赔偿金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维权。除了“无证拍黄瓜”,还有一些职业案例——2019年4月8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购买“不符合相关标准或标识的商品”进行“恶意索赔”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三名在案的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利用“极限词”进行“恶意索赔”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要挟他人,强行索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出提振消费信心与优化营商环境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日益完善,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后盾,但同时也给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合规挑战。许多合规上的小瑕疵并非企业故意为之,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会对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带来实质性影响。然而大量职业索赔者却利用这些合规瑕疵,通过投诉举报来牟取私利,这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损害营商信心、违背商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本版稿件综合央视、澎湃新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