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W
法定代表人: 陈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01X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一稽 罚 〔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经查,你公司与自然人黄***在2016年9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2016年协议”),你公司将位于***市场51%的产权转让给自然人黄劲涵,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830000.00元;你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将收到的转让款16830000.00元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立约后双方无法按2016年协议履行,双方在2021年9月1日将2016年协议变更为《关于***市场(***市场)的租赁协议》,你公司将位于***市场(2014年6月竣工)出租给自然人黄***,租期为20年,总租金为16830000.00元,交易性质由原来的转让变成了租赁;租赁协议约定,原购买人黄***将已支付的购买该房产51%产权款项16830000.00元直接转化为20年租金,租赁期间为2021年9月1日至2041年9月1日。
你公司没有将上述取得的预收租金16830000.00元(含税),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6028571.43元[附计算过程:16830000.00÷(1+5%)=16028571.43]作收入记帐,也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出租***市场20年,取得一次性预收租金应补缴增值税801428.57元[附计算过程:16028571.43×5%=801428.57]。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如果交易合同或者协议中规定租凭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的规定,你公司对预收市场租金应按规定结转收入,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你公司2021年度应作取得其他业务收入267142.86元[附计算过程:(16028571.43÷20)×4/12= 267142.86]。因此,你公司2021年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7142.86元。
(二)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视同股东分红方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将自有资金无偿为股东及股东亲属陈某宇、陈某霞、陈某云等10人支付商铺等房产的银行按揭,同时在“其他应收款”反映,你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宇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向你公司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你公司生产经营,上述两项涉及金额共84138874.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公司将自有资金无偿为股东、股东亲属陈某宇、陈某霞、陈某云等10人支付商铺等房产的银行按揭,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投资者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陈某宇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向你公司借款,且纳税年度终了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你公司生产经营,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你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应代扣代缴“视同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共16827774.99元,其中2018年应代扣代缴12611307.54元,2019年应代扣代缴2248795.74元,2020年应代扣代缴1967671.71元,2021年应代扣代缴0元。
2.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查,你公司2018年至2021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反映,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向郑某义、梁某生、袁某广等人共支付借款利息12131567.40元,未代扣代缴上述借款人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项、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07号)第六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上述借款人个人所得税共2426313.48元,其中2018年应代扣代缴756320.00元,2019年应代扣代缴999120.00元,2020年应代扣代缴268500.00元,2021年应代扣代缴402373.48元。
处罚依据: (一)上述发现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通过“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等手段隐匿收入、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80142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6100.00元、企业所得税66785.72元[附计算过程:267142.86×25% =66785.72]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在检查中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且2021年少缴的税款占应纳税款7.3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第一款及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你公司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2021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924314.29元[附计算过程:801428.57+56100.00+66785.72=924314.29]处以其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462157.14元[附计算过程:924314.29×50%=462157.14]。
(二)上述发现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在检查中你公司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按照新实施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3项违法行为,给予较轻档次的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54088.47元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1552453.08元[附计算过程:19254088.47×60%=11552453.08]。
罚款金额(万元): 1201.461022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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