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盗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游戏数据?记者26日从北京石景山区法院获悉,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林某共同赔偿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被告张某对其中10万元经济损失及全部合理支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石景山法院查明,原告米哈游影铁公司经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许可,依法享有《原神》游戏中所有美术素材及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原神》游戏用户数量庞大、知名度极高、影响力巨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神》游戏中的人物形象作为头像,发文中大量使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相关美术素材,多篇文章阅读量达10万以上。被告在其运营的“抽卡分析小工具”等应用程序中模仿《原神》游戏的登录界面,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神》游戏用户的抽卡数据及角色数据等数据信息。对此,原告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6.86万元。
三被告则辩称不会造成混淆,被告经营的公众号中是对《原神》游戏介绍、引流。涉案小程序中“抽卡分析”界面为《原神》官方页面,被告使用的数据来源于《原神》官方社区“米游社”,是由用户将相关代码复制粘贴至被告平台后形成的数据分析结果,原被告双方主体之间是用户关系而非竞争关系,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被告方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微信小程序、手机应用程序及微博账号中大量使用《原神》游戏人物、武器等图片,构成著作权侵权。
被告通过运营介绍《原神》游戏的微信公众号并开发、运营专门针对《原神》游戏的小程序、APP,其经营范围及用户与原告高度重叠,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将《原神》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即“原神创意工坊”的名称进行突出使用,并以《原神》作为文章标题发布广告,显属商业行为,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
涉案应用程序通过技术手段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并使用了《原神》游戏玩家的游戏数据,且使玩家无需登录甚至安装《原神》游戏即可获游戏数据分析结果,必然导致《原神》用户流量减少。被告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对游戏用户数据安全造成影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三被告均提出上诉。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易珍春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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