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我国的事业单位从经费来源可以划分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种类型。从2011年以后,我国开始对事业单位进行了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是根据中发[(2011)5号,即《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行的。按照分类改革的要求,将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划入行政单位,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在我国的事业单位中,还有一部分人是从事生产经营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照改革的要求,就是整体转为企业。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企业以后,给予了五年的过渡期。在五年过渡期内,在税收、财政拨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改制以后,以前的事业编人员,成了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照国发(2015)2号、中发(2011)5号文件、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果还没有改制为企业,但是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改制以后,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这个规定精神,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思路。对于不同时期退休的人员,执行的政策规定是不同的。
在事业单位改革前退休的人员,仍然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原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不变,待遇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这个意思就是说,在事业单位改制前退休的人员,仍然属于事业单位的退休老人,享受事业编退休老人的待遇。
在事业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这个规定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改制前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那就要继续缴费,即使是在2014年10月以后退休的人员,今后退休还是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核算退休待遇。
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前,事业单位还没有改制,那么可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之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之前的连续工龄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然后再改制为企业的,要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以后,由于事业的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全部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的职工,退休待遇就要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但由于有比较长的视同缴费年限,仍然有过渡性养老金,养老金和事业编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种差别主要是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养老金计算办法等体现的。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整体改为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改制总体上是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来执行的。在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老人,仍然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在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确定退休待遇;改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由于已经是企业职工,肯定是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确定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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