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闲看某乎上的法律问题探讨,在其中一个问题下面看到了一篇长篇大论,恰好是自己精通的领域,就进去看了一眼,结果让我震惊了。
这篇回答通篇用语怪怪的,不像是正常的人话,这不是关键,关键是基本知识点完全错误。我不相信这是一个律师同行该有的知识水平,我认定这是一篇赶时髦、图轻快的ai创作。有人叫它人工智能,但是目前这篇答案的水准,显然处在人工智z的状态。
这个问题的题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可否要求显名?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直接给大家上图看看ai创作答案的混乱逻辑,然后我顺便给大家讲讲这个问题现行公司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不知道大家看了上面的内容是个什么感想,反正是我觉得让我尴尬的脚指头能在地上抠出个三室一厅,这完全是不知所云。
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的显名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名,在现行公司法下有着本质的区别:那就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有优先购买权是否实际去行使这项权利,决定隐名股东显名化能否实现。
首先来讲,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股东间的关系融洽与否对公司能否和谐发展很重要。在公司法立法时,充分考虑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要求股权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一规定经司法解释及并经司法实践验证,最终延伸到了隐名股东显名问题上了。即隐名股东的显名,程序上相当于一次股权转让。为什么这么规定呢?
我们举个例子:
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任何一人对内转让股权可以随意转让,但是对外转让股权则其他股东具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如果王五想把股权以某一价格出售给非股东赵六,原因是王五曾经借了放高利贷的赵六的钱用于公司的出资,现在还不上了,想以股权抵债。此时张三李四有优先购买权 。也就是说,出同样的钱,赵六不一定能买得到这部分股权。
这种情况下王五有两个选择,可以把股权出售给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另外两个股东, 拿到现金后还债。也可以让赵六出更高的价,直至另外两人不愿购买 。但是我们知道,很多时候事情没有那么简单,王五可能基于某种原因就是要卖给 赵六。如果制造一个虚假的合同抬高价格,让另外两人望而却步,则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如果隐名股东显名不需要受到优先购买权的约束,则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
王五和赵六串通起来,故事可以这样改写:王五对另外两人称,其实真实的股东是赵六,赵六给了王五钱让王五出资,(前面讲了,实际情况是借款)有资金流水。现在要将股权还原给隐名股东赵六。股权对外转让优先购买权的约束就这样被破解了?
可能吗?法律允许这样的漏洞吗?即便是真的还原代持股,由于公司设立的时候张三、李四基于和王五的友好关系才答应他成为股东的,但是并不一定认可王五背后的隐名股东 。所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一定要考虑,还原代持股,必须和股权转让适用相同的 优先购买权规定。
另外,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后还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场监管局进行工商登记的变更 。
需要注意的是:还原代持股操作在工商备案时,股权变更的原因一般体现出来的是股权买卖。原因就是非经诉讼,行政机关一般不承认代持股还原, 避免有人借此避税。
还有一个不需经其他股东另外表态同意的例外情况,本篇暂时就不讲了 。
上面讲了有限公司股东还原代持股会有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横在中间,过不了这一关,还原就无法实现 。那么股份有限公司 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这里讲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含挂牌或者上市的公司,因其本身股东就不能隐名,即便是隐名了也不会对外讲隐名股东显名化 。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除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外没有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性规定,对应的还原代持股也就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也就是说,股份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想显名,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要求公司更改 股东名册的记载即可。
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化,不涉及公司章程的变更 以及工商登记备案问题。因为股份公司章程只记载发起股东,后续的股东不在章程中体现,还原 代持也不例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变更本身就不需要工商备案。
股份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和有限公司隐名股东显名,哪来的“程序虽然基本相似”?哪来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哪来的“修改公司章程”?哪来的“变更相关变更登记”?
大家回头去看看看那篇ai创作,是不是满篇的胡诌?
作为律师紧跟科技步伐使用ai并不完全是坏事,但是真的不应该亲自审核一下看看 它的具体内容吗?这样错误满篇的业余的东西发出来难道不是害人误己 吗?
在专业的问题上,人工智能或许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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