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中以球星命名的条款, 很好奇詹姆斯的是什么

千百度篮球视角2024-04-20 10:31:43  111

1、隆多条款。

隆多曾在12-13赛季拿到了助攻王,可是他在常规赛只出战了38场比赛,为了更加公平,联盟之后修改了评选规则,出场次数要达到70%。

2、休斯顿条款。

阿兰·休斯顿在30岁的时候,在2001年签下了6年1亿的合同,可是他只打了4年,就因伤退役,但是他的合同还在,还要计入工资帽,阻碍了尼克斯队的发展,联盟为此规定,球员合同期,如果因伤退役,球队可以裁掉他,后续工资不计入工资帽。

3、佩顿条款。

加里·佩顿在生涯末年的时候,为了夺冠四处抱大腿,在2004-2005赛季加盟了凯尔特人队,休赛期,球队将他交易到老鹰,随后被老鹰买断,紧接着佩顿就底薪合同重返凯尔特人队。

这让联盟看到了规则的漏洞,之后立马出台了新规则,规定被买断的球员,必须要过了30天的澄清期,才能重新和之前效力的球队签合同。之后又升级为只有过了一个赛季之后,才能和之前效力的球队签合同。

4、罗斯条款。

罗斯新秀期,就展现了极高的竞技水平,在2010-11赛季,他就力压此前蝉联两届的MVP得主詹姆斯,当选为了MVP,他不但阻挡了詹姆斯的5连MVP,还成为最年轻的MVP先生。

赛季结束后,赶上了劳资谈判,罗斯获得MVP,已经是超级巨星了,他的工资应该符合身价,于是球员工会根据罗斯的例子,要求NBA出台政策,于是就有了罗斯条款。

NBA规定,球员在新秀期内,只要拿到MVP、两次入选全明星、或是最佳阵容,就可以签下占工资帽30%的顶薪合同。

5、阿里纳斯条款。

吉尔伯特·阿里纳斯是一名二轮秀,在2001年被勇士队选中。新秀期他就崭露头角,甚至能够达到全明星球员的水准,可是在合同到期后,根据当时的规则,母队勇士队,只能够给他几百万美元一年的合同,但这已经严重不符合阿里纳斯的身价。自重勇士队只能够眼睁睁的看着他与奇才队签下5年5122万美元的大合同。

阿里纳斯白白浪费了勇士队的栽培,联盟为了不让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保证母队的利益,于是出台新规则,规定母队可以在起薪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为球员开出更高的薪水。

6、伯德条款。

拉里·伯德在1983-84赛季的时候,已经是凯尔特人队的老大了,在当赛季也成为了自由球员,可是他的合同却难倒了凯尔特人队。

如果给他顶薪,那么球队的薪资就会超过工资帽,球队想要签下他,需要伯德大幅度的降薪,但这显然是对伯德的侮辱。

联盟了解到凯尔特人的窘境后,在大卫·斯特恩的创造收视率热点的政策下,NBA出台新规则,并且立马实行。规定一名球员,只要在一支球队效力三年,便可以和母队签下无视工资帽的大合同。

除了以上的这些外,还有“哈登法则”、“易建联法则”、“奥尼尔法则”、“乔丹法则”、“艾弗森法则”“詹姆斯法则”等规则,

那么你知道“詹姆斯法则”是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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