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5岁的残疾老人孙伯,丧偶,无儿无女,虽然有一个养女,但关系不亲。而在孙伯意外得到600万元拆迁款之后,养女居然骗孙伯去做了行为能力鉴定,结果孙伯一度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传统法律上说,孙伯的监护人就是其养女,但是孙伯更想让和自己关系亲密的侄女做监护人,为自己养老送终。
之后,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这起案件,这也是全国首例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相冲突的监护变更案。最后老人选定了侄女作为自己的监护人,保住了自己的拆迁款,也让自己的晚年有了更稳定的保障。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更多的“丁克”家庭出现,一些新问题日益突出:子女在海外,老人要动手术,谁来签字?子女患有自闭症之类严重的身心疾病,父母年老之后,谁来当监护人?老人生前由邻居或者其他非亲属照顾,承诺百年之后房产由照顾者继承,怎么能让双方都吃上定心丸?
《民法典》里的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遗产管理人等新的法律机制,将为公民提供更周到的安排,真正发挥法治的固根本、稳预期的作用,特别是为老年人撑起一把法治之伞。
传统的监护制度更加强调血亲、婚姻关系,容易忽略现代社会里人际关系、生活场景的复杂性。事实上,很多老年人平时得到了不是亲人胜似亲人者的帮助、照顾,而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反而未必能帮得上忙、担得起责,可能是子女远在海外,可能是兄弟姐妹之间老死不相往来。让原先法律上的无名无分的人,和老人构建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非常重要,要让他们可以依法为老人承担监护责任:小到手术签字,大到养老送终。
相比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超越了血缘、婚姻关系,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一纸文书指定任何信任者做监护人。所以,意定监护被称为“余生的新出路”,也是法律最大程度上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信赖谁,就可以指定谁作为意定监护人;谁对自己好,就可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将财产交给谁。
这解决了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有权利,而无责任;真正的照顾者有责任,而无权利的尴尬问题。比如,之前轰动一时的“上海老人赠房产给水果摊主案”中,老人生前和关系良好的水果摊主刘先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将房产赠予刘先生,刘先生也为老先生养老送终。但是老人的“近亲属”却想不通:为什么要把财产送给“外人”?甚至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依法判决遗赠扶养协议有效,把房产判给了刘先生。
意定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等新兴民事法律机制,真正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在传统血亲、配偶关系之外,构建了新型监护责任,让当事人(特别是老人)有更可靠的保障。这也是中国法律制度更好服务群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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