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具店因5元便签本图案被索赔5万元, 起诉公司有数十条类似侵权诉讼

红星深度2024-04-18 21:52:00  126

今年3月,因一款零售价5元的便签本,长沙市开福区一家文具店被起诉侵犯著作权。

4月16日,该文具店的经营者胡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家公司称她三年前进货的一款便签本上,印有类似其登记版权的兔子图案。2021年,该公司委托律师陪同公证人员前往她店内购买了该款本子,交由公证处保管。直到三年后,她才收到对方的起诉状。

▲文具店售卖的便签本封面

胡女士表示,由于时间太久,进货凭证已经丢失,很难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而这款便签本定价5元,销售量也只是个位数,自己获得的收益并不高,如今却要面对“高价”赔偿。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据天眼查显示,相关公司有数十条司法纠纷都是以原告身份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在社交平台上,多名网友称自己也有类似经历——他们大多为销售方,进货的商品被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减少麻烦,不少选择支付和解金结束纠纷。

5元便签本图案侵权?

文具店老板收到法院传票

胡女士今年五十多岁,在长沙市开福区经营一个不到40平方米的文具店,却因为一款便签本上的图案被告了。

今年3月8日,胡女士收到法院传票,还以为是遇到诈骗。胡女士的女儿小盛仔细看了所有的材料后才明白,她们是被“杭州青壹坊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告了。胡女士表示,被指侵权的是一款“嘿皮兔-6折便签本”,定价5元。对方称胡女士未经许可销售其作品,侵犯了其美术著作权。

对方寄来的材料显示,早在2021年7月12日下午3点左右,该公司的律师带着两名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来到胡女士的文具店,以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嘿皮兔-6折便签本”,付款10元。

接待他们的是日常帮工的小盛的姑姑。公证书中显示,对方律师购买了本子后,用胶带、封条封存本子,与购买记录一并交给公证处保管。

小盛回忆,这一批货是在2021年6月左右进购的,对于商品上的图案可能存在侵权,她们并不知情。本子的封面图案是一辆列车,前面有6只用波浪线勾勒的毛绒兔子。

“杭州青壹坊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称,兔子与其2021年2月和5月经中国国家版权局登记的“阿兔兔系列”和“阿兔兔小米系列”美术作品相似。

▲文具店收到的公证书

该公司在起诉状上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内销售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相关民事起诉状

胡女士表示,自己经营文具店已经15年。往日进货时,她会去当地一家商贸市场,在众多批发商里寻找合适的商品。如果不是网红产品或经典款产品,普通款式的文具一次只会进5~10个,不会重复进货。

据小盛回忆,“这个本子当时可能进购不到10本,总共获得的收益应该不超过50元或者100元。除去成本的话,利润只有二三十块钱或者比较小的金额。”小盛说,自那一次后,这款便签本便没有再进货。

和解金一降再降

开庭前一天原告撤诉

随后,胡女士去了一趟开福区法院,法官建议他们以和解为主。她咨询的律师也建议,对方的证据链比较完整,没必要打官司,光是诉讼费就要好几千元,胜诉率也很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胡女士称,这款本子的进货凭证,因为时间太久,已经找不到了。她们也尝试寻找批发商和厂家。但因为没有进货凭证,她们难以记起是哪家批发商。而生产厂家——广州市青青创意文化用品公司已经注销。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天眼查也未发现该厂家的相关记录,另外,商品标签处的联系方式已是空号。

胡女士联系对方想私下和解,但双方未能就和解金达成一致。4月13日和15日,对方律师将和解金降低到4000元、3000元,提出可以分期付款。胡女士表示,她们没有答应,对方就说“直接在法庭上见”。

4月16日,开庭前一日,小盛带着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去了法院,法院联系对方律师,对方律师将和解金再次降到1800元,小盛还是未答应。随后,小盛得知原告缺少一条关键证据,对方主张侵犯“阿兔兔小米系列”著作权的作品并没有得到原作者的“特别授权”。

该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中写道:“授权人在中国依法持有《NANA系列》及《阿免免小米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现授予被授权人杭州青壹坊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内使用本人合法取得的所有著作权权利。”但在“特别授权”说明里,仅有《NANA系列》,并未提及《阿兔兔小米系列》。

▲相关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证明》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介绍,著作权授权又称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是指著作财产权,被授权人仅有权按照自己与著作权权利人(即授权人)之间约定的作品使用方式、范围、期限等使用权利作品。而“特别授权”则是指授权人取得权利人的特别授予后,可以向第三方进行再授权、可以在作品被侵害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此,没有获得“特别授权”,该公司无权主张被侵权。

离开法院半个小时后,小盛收到法院的通知,称对方撤诉了。目前,小盛一家尚未收到正式的撤诉通知书,她仍担心对方会重新起诉。

销售的商品侵权

是厂家的责任还是销售方的?

天眼查显示,原告杭州青壹坊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成立,现更名为“杭州青壹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红星新闻记者尝试通过该公司在天眼查上留存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均未有人接听。记者随后向该公司的邮箱发送采访邀请,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而记者联系代理该案的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挂断了电话。

天眼查显示,杭州青壹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现涉及177个司法案件,44.1%的涉案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93.8%的案件身份为原告,集中在2022年~2023年,目前有137件处于民事一审阶段。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公司起诉的大多是销售方。作为销售方的商户,在进货时大多不能分辨商品图案是否侵权。

付建律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只要是侵权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未对生产方或销售方进行区分。销售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进货有合法来源,无法避免责任。

北京恩赫律师事务所常俊虎律师介绍,发生这种侵权行为,厂家的责任往往比销售方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据裁判文书网原告公司的诉讼记录,2022年10月,该公司曾起诉作为销售方的阳谷县卡酷文体玩具店及作为生产方的义乌市奕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使用作品方式等,酌定生产方赔偿原告35000元,销售方则赔偿3000元。

是滥诉还是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解读

红星新闻记者整理了裁判文书网上与杭州青壹坊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相关的83份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发现,成功判定侵权行为的19份,赔偿金额在1500元至35000元之间;双方和解撤诉的19份;原告撤诉的33份,其他由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撤诉的12份。

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滥诉还是知识产权保护?常俊虎律师认为,该公司不算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存在主动提供著作图片给商户的钓鱼行为,因此受到法律保护。但他提到,目前一些公司将这种行为发展为一种商业模式,有专门的起诉团队和取证团队,通过起诉小商家、双方和解或民事判决来快速回款。

付建律师认为,该公司找销售方起诉著作权侵权,是有法可依的。但其行为涉嫌滥用诉权,通常被称为“知识产权流氓”。通过获得多家公司的著作权、商标权授权,进而广泛去各级市场搜寻侵权踪迹,一旦发现便会收集证据准备起诉。虽然该公司是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但其根本目的不排除是为了赔款。而许多小商小贩并不知情侵权事实,对赔款无力支付,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还容易造成民众对著作权的不解。

对于普通商户,付建律师建议,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一是主观上存在善意,对于所售商品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二是其进货来源合法,提供供货方的基本信息、商品来源记录,支付凭证等。普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应当对特殊商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保留好供货方信息以及进货来源的所有凭证。

红星新闻记者蔡晓仪实习生吴琳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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