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明知3元面包过期一天仍购买, 小伙状告商家索赔1000元, 法院: 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2024-04-17 16:06:41  113

今日(17日),#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引发网友热议。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广州一名小伙小孙(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日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5月6日,小孙在广州一家日用品店内购物,其中,一个流心提子面包价值3元。该面包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保质期至2023年5月5日。小孙在店内已发现该面包过期了,但他仍选择购买,不过,没有食用该面包。

事后,小孙将日用品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当面或书面道歉,退还购物款3元,赔偿1000元及承担本案维权支出费用。

小孙提交了涉案食品过期的证据,包括支付凭证,购物视频,拍摄有在被告日用品店货架上选购涉案食品、查看该食品外包装信息,直至结账付款的购物全过程。

法院认为,生产者、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本案中,小孙2023年5月6日在被告处购买的涉案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告作为直接销售涉案食品的销售者,在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明确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下,对过期的涉案食品未能尽到及时检查和下架处理的义务,仍销售给原告,应认定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小孙要求被告退还货款3元并赔偿1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涉案食品早已过保质期,法院责令小孙自行将该食品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而小孙自认其明知涉案食品过期仍选择购买,且未食用涉案食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被告广州某日用品店应向原告小孙退还货款3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有审过类似案件的法官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仔细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存物证、购物记录、发票等证据,遇到销售者不愿意赔偿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不排除有人知假买假,企图利用打假牟利的情形,但只要商家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无从下手,消费市场也就能健康发展。

那么,明知是过期产品仍购买,这是否算“知假买假”?能否索赔?

据大皖新闻,4月17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安同律师事务所董琰秋律师,其认为在食品、药品类产品消费纠纷中,不论消费者购买食品、药品时是否明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只要食品、药品销售者未能尽到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行及时清理,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故对购买过期食品、药品的消费者依法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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