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吉祥(右)和梅吉扬(左)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韦星发自上海
编辑|何先锋责编|官莉
拿柴刀劈、用菜刀砍、凳子砸、皮带勒脖子……这是近29年前发生在上海市人民路169号的凶杀案。
案发4个多月后,上海警方披露,这起案件的凶手是梅吉祥——受害者顾敏黎的丈夫。随着警方深挖,另一凶手——梅吉祥双胞胎弟弟梅吉扬也被“挖”出来。这就是当时轰动整个上海滩的“两梅”案。
案发19个月后,因犯故意杀人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梅吉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梅吉扬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两人不服并提起上诉,1997年11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案发近29年后,但关于它的“真相”还在舆论场及司法界引发关注。
沉默近29年的顾敏黎不再沉默。今年4月中旬,在上海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她直言:“梅吉祥说我冤枉他?他放屁!”
01
轰动上海滩的“两梅”案
顾敏黎的妹夫袁剑安今年4月向红星新闻提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2月13日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载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吉祥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逐渐对妻子顾敏黎不满,竟萌生杀妻歹念,并纠集被告人梅吉扬共谋故意杀人。1995年7月6日上午8时许,梅吉祥在其家中借故与顾敏黎争吵后,即取出柴刀朝顾的头部连续猛砍,致顾昏迷。梅吉扬则在旁将木凳、菜刀传递给梅吉祥。梅吉祥继续用木凳、菜刀连续猛砸、猛砍顾敏黎头部,梅吉扬亦用菜刀砍伤顾的脸部、手部。梅吉祥还用皮带猛勒顾的颈部。”
该判决书称,“两名被告人作案后伪造现场,并立即赶至各自单位上班。当日上午十时许,梅吉祥借故返回家中,见被害人顾敏黎未死,只得将顾送往医院。被害人顾敏黎因多发性头皮裂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下均血肿、蛛网膜下出血致右眼盲、右侧上下肢无自主活动而构成重伤。”顾敏黎的《残疾人证》显示,她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
▲顾敏黎的《残疾人证》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开头提及的判决结果。两人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狱中服刑9年多后,梅吉扬获减刑并于2005年1月出狱。哥哥梅吉祥一直上诉,至今,他在狱中已写了2000多封《上诉信》。
4月10日下午,梅吉扬告诉红星新闻,“两梅”案是不存在的,理由是:“一是案发时,有人证明我在办公室;二是我嫂子至今都没有指控过我。”
警方的讯问笔录和庭审记录显示,梅吉祥从当初的情况反映者和线索提供者,变成了被警方审讯的案件当事人。在向警方和检方的供述中,梅吉祥承认作案。但1996年3月4日,辩护律师郑传本等人首次在上海市看守所会见梅吉祥时,他哭诉自己是“被蒙冤入狱的”,并认为妻子受丈母娘陈玲仙指使栽赃,同时说这是“严厉逼供”的结果。“反水”的还有梅吉扬,梅吉扬说,当时“没有休息,肉体折磨,违心供述”。
庭审在1996年12月16日进行,持续一周,“两梅”在庭上均否认自己是“杀害”顾敏黎的凶手。但顾敏黎出庭指控梅吉祥就是凶手,却没有指控梅吉扬。
今年4月中旬,红星新闻在袁剑安家中见到顾敏黎。因左脑受损严重,顾敏黎的右脚、右手受到严重影响:右手无法活动,走路时,她必须依靠左脚移动,右脚木纳点地配合着,67岁的她佝偻着90度的背,就像一只受伤的螃蟹一样,横着慢慢挪动。
她向记者回忆起案发时的场景——
1995年7月6日早上,那天下了很大的雨,我正在厨房洗碗。
梅吉祥送女儿梅华(化名)去暑托班回来后,把雨披拿掉,之后,他问我要钱。
我没给他钱,他就骂我畜生,我也反骂他畜生。
互骂之后,我拿丫叉头(晾晒衣服的撑衣杆)打他,但没打着,他就拿刀劈我。
被砍后,我大出血,晕倒了……
顾敏黎说,当时,她没看到梅吉扬,也没有指控过梅吉扬,那是警方后来调查时发现的。但对于梅吉祥声称自己“被冤枉、被诬陷”,顾敏黎的回答也很干脆:他放屁!
▲顾敏黎接受记者采访时,突然掩面而泣
02
杀人后又救人,魔鬼变天使?
“如果梅吉祥杀害顾敏黎,为何中途又回去救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二级高级检察官刘炳华告诉红星新闻,根据警方资料和法院判决,梅吉祥当日8时许作案后去工厂上班,两个小时后因红眼病请假回家,大概10点钟回到家发现顾敏黎被人伤害后,他主动打了120救人。
“从杀人到救人,两个小时内,魔鬼变天使?”上海市司法局原副局长王文正也向红星新闻表示,“这简直不可思议!”
1995年11月25日讯问梅吉祥的笔录中,预审员杜民和周黎辉也问了梅吉祥同样的问题:“你既然要将顾敏黎置于死地,为何还要打120救护电话?”梅吉祥当时回答:“因为是我打120救护电话抢救顾敏黎,而她已被我砍得很厉害,活着的希望可能性不大,万一公安局查起来也不会怀疑到我。”
质疑还在于:为何案发时,顾敏黎没有指控梅吉祥,出院一个月后,还回到原先住地并在案发4个多月后,突然指控丈夫是凶手?
对此,袁剑安表示,顾敏黎当时伤势很重,她意识的恢复需要一个过程。顾敏黎则告诉红星新闻,她当时还顾虑到“华华(指女儿梅华)还小”。
“可过了几个月指控,华华就长大了吗?”刘炳华提出不同意见。顾敏黎的解释是,“他(梅吉祥)三番五次想害我。”
“看在孩子的面上,顾敏黎本想忍住不说,但梅吉祥三番五次想害她,顾敏黎感到心寒,所以才决定说出来。”袁剑安表示,在医院抢救期间,利用陪护的机会,梅吉祥曾两度(1995年7月24日、7月29日)拔掉顾敏黎用以维持生命的胃管;1995年8月,在服伺顾敏黎期间,梅吉祥还将通过口腔测量体温的水银体温计折断在顾敏黎口中……
▲年轻时的顾敏黎
记者注意到,在警方传唤相关证人笔录中,确有袁剑安提及的上述内容。比如,1995年11月25日讯问梅吉祥的笔录中,他也提到两次拔胃管以及想用水银毒死顾敏黎的事。但在庭审和申诉时,梅吉祥都对此进行否认。梅吉祥的姐姐梅芝芳告诉红星新闻,胃管是顾敏黎自己拔出来的,因为“插胃管很难受”。
03
受害人指控成案件定性关键
此外,围绕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等,当时接手此案的郑传本等律师在庭审时也提出了质疑。
比如作案动机,案发时梅吉祥8岁的女儿梅华就表示,父母感情很好,案发前几天,她和父母还一起去看车展。梅吉祥也在庭上表示,当年6月24日顾敏黎过生日时,他们全家一起出去吃饭,还买了新衣服。
袁剑安说,强调“夫妻感情好”是想借此否定法院“因家庭琐事等原因”杀人,“但现实中,因琐事杀人的还少吗?退一步讲,既然夫妻感情好,梅吉祥没有杀人动机。那么,顾敏黎诬陷丈夫杀人的动机何在?”
作案时间方面,法院认定是“7月6日早上8时许”。梅吉祥当时所在的新华灯具厂一名副厂长称,当天8时15分在厂内见到梅吉祥,但后来他又称,时间可能是早上8时30分,早前说的8时15分只是推断。
尽管对案发准确时间尚缺统一说法,但上海市南市区(后改为黄浦区)警方走访后最终认定:“两梅”有作案时间。
至于作案工具,根据顾敏黎创伤的伤口,梅家人和律师认为,伤口不符合柴刀砍伤的样子。
“此案定性有问题。”上海市司法局原副局长王文正表示,“顾敏黎的指控成了这个案件定性的关键,但现场血迹、毛发是否和‘两梅’兄弟有关,这才应该是案件定性的关键。”梅华也告诉红星新闻:“这个案件缺乏物证。”
▲王文正(右)接受记者采访
1996年12月16日庭审当天,顾敏黎的同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祝仲惠也出庭作证称,顾敏黎住院期间,她问顾敏黎:“凶手是谁?”顾敏黎说,“总归是夫妻”以及“华华还小”。
顾敏黎出院两天后,即1995年10月9日,顾的大妹(顾丽娣)打电话告诉祝仲惠,“顾敏黎说凶手是梅吉祥”。“顾敏黎说出来了,我们全家都很吃惊!”祝仲惠在庭上转述顾丽娣当时的原话。
04
最高检复查后回复:不予抗诉
20多年来,梅吉祥持续申诉。
201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三年多后,即2023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显示:“关于申诉人提出无作案动机、无作案时间、无定案证据,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
最高检的理由是:
一、本案有被害人顾敏黎始终明确的指证和梅吉祥、梅吉扬庭前多次有罪供述,三人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叙述能够相互印证,并得到多名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伤情鉴定等其他证据的佐证;
二、两次司法鉴定意见确认顾敏黎有作证能力;
三、梅吉祥、梅吉扬在庭前的有罪供述稳定,直至法院送达起诉书时也未否认犯罪,二人翻供后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亦未明确指证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情形,二审阶段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复核相关资料后确认讯问过程合法;
四、梅吉祥、梅吉扬庭前供述的作案动机,得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
五、侦察实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梅吉祥、梅吉扬具备作案时间条件。
关于申诉人提出本案另有真凶的问题,最高检认为,并无证据指向他人作案,申诉人提出的他人作案线索亦被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所否定。
最后,最高检回复称,原裁定认定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最高检决定“不予抗诉”。
▲梅吉祥的部分申诉材料
“当务之急是人先出来,难道他一直不认罪,就能把他关到死去吗?”现接手梅吉祥申诉案件的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翟建、陈立彤等律师表示,《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梅吉祥入狱以来,始终遵守监纪监规,未曾违反狱内规定或出现暴力行为,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翟建、陈立彤等律师表示,梅吉祥至今已关押近29年,对他的惩罚已很重,如果他认罪早就出来了,但我们不能因梅吉祥申诉的行为,就剥夺他本应获得减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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