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2日消息(记者王晶)近日,农业农村部部署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3月22日,记者在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今年的“亮剑”方案中,农业农村部首次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执法行动,扩大为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其中,将落实养殖证制度。
去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7100万吨养殖水产品是稳产保供主力军
据介绍,2023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预计7100万吨,其中养殖产量预计5812万吨,占水产品总量的82%,为水产品稳产保供的主力军。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王欣太介绍,专项执法一方面继续严格管理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包括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等。
同时,还将落实养殖证制度。“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等。”
此外,也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包括水产苗种生产者是否依法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依法检疫等方面。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回答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网站 刘择栋 摄
近一年来各地累计检查各类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2.4万处次
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为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严厉打击偷捕滥食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主任刘忠松表示,按照法律的新部署、新要求,农业农村部加强了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深入开展为期半年的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行动。
刘忠松介绍,2023年,农业农村部聚焦栖息地、交易市场、繁育场所等关键区域,强化对各类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捕、盗猎、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近一年来,各地累计检查各类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2.4万处次,检查繁育展演和经营利用场所1.4万处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1767起,其中183起已移送司法机关。涉案野生动物1892只,制品2839千克。
刘忠松称,创新形式开展监督,强化重大案件的督办。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农业农村部专门组织了工作组,对深圳野生动物园疑似调包暂养大连“2·11”涉案斑海豹,以及山海关欢乐海洋公园疑似大量非法利用斑海豹两起重大案件进行了核实取证,固定了关键证据。“下一步,将适时专项移交地方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立案调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司法侦办,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刘忠松说。
刘忠松谈道:“今年,农业农村部将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强化对猎捕、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全链条监管,继续深入开展‘水野执法记者行’活动,进一步提高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22日上午10时,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国渔政亮剑”执法行动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图为央广网记者提问。(农业农村部网站 刘择栋 摄)
优化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梭子蟹、对虾可捕量处近十年较高水平
针对2023年农业农村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后的效果,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王欣太在会上回应称,在部分重点地区的调查中显示,91.12%的受访者认为,2023年伏季休渔整体状况良好。
王欣太指出,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我国重要的海洋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手段,每年5月1日至9月16日,除极个别作业方式和特许捕捞外,全部海洋捕捞渔船和配套辅助船实施阶段性休渔。2023年,农业农村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优化,对东海区流刺网、拖虾、笼壶、灯光围网四种作业类型渔船实施专项捕捞,各海区开渔时间进一步统一,专项捕捞范围进一步扩大。相关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细化捕捞实施方案,严格落实专项标识、进出渔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船位动态监控等制度,强化全过程监管。
此外,农业农村部组织东海区三省一市开展东海突击行动,统一指挥,全域联动,查处违规渔船20艘,涉案人员216人,罚没违规渔获物200余吨,战果卓著。沿海各地渔政、公安、海警部门聚焦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加强线索摸排,深挖彻查一批大案要案,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王欣太称,在部分重点地区的调查中显示,91.12%的受访者认为,2023年伏季休渔整体状况良好,经过伏休期间休养生息和增殖放流,多数品种资源量有所提高,三疣梭子蟹、中国对虾可捕量均处于近十年同期较高水平。
王欣太提到,今年,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将继续补短板、强弱项、提质效,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监管。
一是加强海上巡查,紧盯法院扣押渔船、高速快艇、养殖渔船等重点对象,紧抓北纬35度和北纬26度30分附近两个重点海域,紧扣各海区分别开渔、四种作业类型专项捕捞开始等重要时间节点,严防非法捕捞、跨区跨线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优化专项捕捞管理措施,提炼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管理制度落实措施,提升专项捕捞管理效果,确保专项捕捞更加规范有序。加强对资源调查船管控,监督其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渔获物定点上岸等管理制度,确保渔获物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市场。
三是深入实施船籍港休渔制度,严格落实船回港、人上岸、网入库管控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检验、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港内停泊船只监管。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是全面开展船位动态监控,充分运用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系统,逐船标注专项捕捞渔船信息,开展动态船位实时监测,全天候筛查研判违规渔船并通报地方依法核实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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