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一季度,各家银行推出了哪些新品?发布了哪些重要公告?有哪些重要政策值得关注?……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吧!
01 一季度部分信用卡新产品
02 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调整
账户管理
上海银行《关于开展我行长期睡眠信用卡账户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管理范围为客户名下最近18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且当前无任何未偿款项和溢缴款的长期睡眠信用卡。自2024年4月25日起(含),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卡账户或卡片纳入账户安全管理,分阶段进行停用或销卡等相关处理。客户名下其他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不会受到此次操作的影响。
广州银行《关于开展睡眠信用卡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管理范围为客户名下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的信用卡。自2024年4月8日起,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卡账户或卡片纳入账户安全管理范围,开始分批进行信用卡销卡销户及其他安全管理,客户名下其他正常使用的信用卡不会受到此次操作的影响。
深圳农商《关于开展长期睡眠信用卡账户安全管理工作的公告》
管理范围为客户名下连续18个月及以上无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账户。自2024年1月1日起,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信用卡账户纳入账户安全管理范围,分阶段进行信用卡降额或销卡等相关处理。
交易管控
邮储银行《关于调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联二维码信用卡交易限额的通知》
为提升客户使用体验,邮储银行决定自2024年1月5日10时起,银联二维码信用卡交易限额调整至:单笔5万元、单日5万元。
民生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用卡规范的公告》
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类及其相关领域,如购房、购买不动产、购买产权车位、缴纳房地产税费等;不得用于金融、投资类型商户交易;不得用于博彩类商户交易;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缴税及其他与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等生产经营相关的交易;不得用于偿还欠款的交易,如偿还信用卡、贷款等;不得进行套现、不得将信用卡托管至他人代偿、使用违规代还等情况;不得用于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非消费领域。
兴业银行《关于调整烟草经营类商户交易管控的公告》
将于2024年1月16日起正式关闭商户类别码为4458(烟草配送)兴业银行信用卡透支交易通道。
北京银行《关于调整支付宝快捷支付渠道交易限额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客户用卡体验、保障资金安全,自2024年4月16日起,将对支付宝快捷支付渠道信用卡交易限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支付宝快捷支付单笔限额100000元;单日限额200000元;单月累计限额500000元。
蒙商银行《关于规范使用信用卡相关要求的公告》
信用卡不得在房地产及相关领域商户进行交易;不得在融资担保、小贷、证券、股票等投资类商户进行交易;不得在博彩类商户进行交易;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信用卡仅限本人日常消费使用,不得用于生产经营等相关领域;信用卡不得用于虚假交易套现,不得通过非正规交易渠道或虚假手段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等。
分期业务调整
中国银行《关于调整我行信用卡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资金消费、转账等功能的公告》
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资金不支持购房、投资理财、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和其他违规交易,如有违反意图,将导致交易失败。相关资金放款后,如转账使用,客户需通过“中国银行APP”专用入口操作转账,具体位置:信用卡-分期服务-分期资金转出。相关资金转入账户需为非同名(非本人姓名)的他行(非中国银行)借记卡。以上调整适用于2024年3月24日起新申请的信用卡现金分期、现金分期随借随还交易,此前已申请但未结清的交易不受影响。
广发银行《关于广发自动总账分期服务(轻享生活)下线的公告》
自2024年6月20日起,自动总账分期服务下线,同步该服务配发的轻享生活卡的授信额度调整为0,停止受理更换卡、毁损补卡、挂失补卡和到期更新卡业务。卡片还款功能不受影响,未完结的分期订单支持继续分期还款或提前清偿,请根据账单及时还款。
还款调整
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关于继续提供容时容差服务的公告》
为持续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上海银行继续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其中容差金额100元,容时3天。持卡人如当期未全额还款,且未归还部分小于100元(或等值外币)时,视同正常全额还款。
湖南农信《关于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的公告》
自2024年1月16日起,湖南农信将为信用卡普卡和金卡客户提供年费补刷服务,持卡人在信用卡年费产生后一年内,可致电客服热线进行年费补刷退还申请,对交易达标满足减免年费条件的信用卡持卡人,将退还最近一期已扣收的年费。自2023年10月31日起,湖南农信信用卡还款容差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00元(含),该服务无需客户主动申请。
溢缴款调整
建设银行《关于调整信用卡人民币溢缴款境外交易额度的公告》
自2024年3月23日起,建设银行信用卡的人民币账户溢缴款将不联动提升外币账户的可用额度。客户的信用卡外币交易请在信用额度之内进行。
中信银行《关于调整溢缴款账单通知规则的公告》
2024年1月20日起,将对无消费、取现、还款、退货、转账、分期、息费记账等交易行为或账务调整记录且账户内有溢缴款的信用卡账户,调整账单通知规则,具体如下:如客户的账户在账单周期内发生交易行为或有账务调整变动记录,将通过邮件、动卡空间APP、信用卡官方微信或短信等任一或多个渠道向客户发送当期账单通知。如客户的账户在账单周期内未曾发生任何交易行为且无任何账务调整变动记录,将不再向客户发送当期账单通知。客户可通过动卡空间APP、信用卡官方微信、客服热线等渠道自助查询账单信息。
台州银行《关于台州银行信用卡溢缴款限额调整的公告》
为了切实保障客户在台州银行账户资金安全,根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相关工作的要求,将对信用卡溢缴款额度进行调整。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对台州银行信用卡的溢缴款额度上限调整为2万元。
增值服务
广发银行《关于新增航空商旅权益包系列产品的收费公告》
于2024年4月9日起推出航空商旅权益包系列产品,南航里程权益包RMB98元/月;凤凰知音里程权益包RMB68元/月;东方万里行积分体验包RMB58元/月。面向特邀的广发信用卡个人客户开放。服务生效期间,购买南航里程权益包服务的扣费卡片的计积分消费每14元人民币或每2美元可累积1南航里程;购买凤凰知音里程权益包服务的扣费卡片的计积分消费每14元人民币或每2美元可累积1凤凰知音里程;购买东方万里行积分体验包服务的扣费卡片的计积分消费每14元人民币或每2美元可累积1东方万里行积分。
平安银行《关于平安银行信用卡终止“一键客服”、“绿色出行”、“爱宠保障”业务的公告》
因权益服务优化升级,将于2024年4月30日起终止“一键客服权益包”、“绿色出行保障权益包”、“爱宠保障权益”的新单及续期业务。
其他调整
中国银行《关于停发信用卡小额交易短信通知的公告》
为适应国家金融科技的发展,综合考量信用卡客户当前主流用卡习惯、手机使用习惯等情况,将于2024年5月19日起停发信用卡小额交易(500元以下人民币)短信通知。关注“中国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绑定客户的信用卡,可接收被绑定信用卡的全量交易(任意金额)的提醒信息。
交通银行《关于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的公告》
若金融消费者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对前期的投诉处理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核查,若对申请核查的结果仍有异议,金融消费者也可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金融消费者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需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金融消费者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
中信银行《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防范“征信修复”骗局风险的提示》
中信银行信用卡积极联合公安部门侦破多起信用卡违法“征信修复”的案件。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及构成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客户、中介机构,经公安侦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花旗中国《有关花旗在中国内地个人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重要通知》
自2024年5月6日起,花旗中国个人信用卡将停止交易功能。花旗中国已与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将向其转让花旗中国个人银行信用卡还款服务停止后仍未结清的信用卡分期还款余额或欠款款项(应收账款权利)。如客户在花旗中国还款服务截止日后,仍有尚未结清的信用卡分期还款余额或欠款款项,需在约定时间(交割日)后,向富邦华一银行进行后续还款。
03 监管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
切实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不断提升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使用银行卡的便利性,支持公共事业缴费、医疗、旅游景区、商场等便民场景使用银行卡支付。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要加强合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完善移动支付服务,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功能,扩大受理范围。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
金融监管总局向主要银行下发《关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检查发展主要问题的通报》
近期监管部门对部分银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仍发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涵盖六方面,经营管控方面、“五个自主”方面、授信管理方面、模型管理方面、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提出了七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包括提高政治站位、健全治理框架、加强授信管理、强化模型管理、坚持自主经营、落实普惠要求、扎实推动自查整改工作等。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普惠信贷工作的通知》
优化信贷结构。增强对小微企业法人服务能力,加大首贷、续贷投放,积极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推广随借随还的循环贷模式;突出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专精特新和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对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外贸、消费等领域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保障,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脱贫人口等群体信贷投入。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设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管理等6项评级要素,分别赋予10%、10%、35%、20%、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对评分原则进行规定。明确监管评级组织实施流程。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监管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给予更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识别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国银行业应对“代理维权”灰产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会员单位应加强营销管理,在与客户订立合同、办理分期业务时,应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并向客户主动告知咨询、投诉受理渠道。会员单位应规范催收行为和催收用语,加强催收外包机构管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流通堵点,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更新消费。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商务部等9单位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贸易合作健康发展的意见》
优化信贷支持方式。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展业实际,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设计金融服务方案,综合运用好金融产品。鼓励银行机构开展面向新能源汽车产业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征信投诉办理规程》
征信投诉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便民高效、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原则。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在管辖争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单位指定管辖。投诉人应当实事求是,对陈述事实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
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稳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依法开展银行卡清算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
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实施,并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收集个人信息应限于实现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共享和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取得个人同意。
其他政策
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印发《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催收工作的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湖北监管局发布《关于警惕冒充银行员工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
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发布《警惕反催收非法代理的风险》
金融监管总局福建监管局联合四部门印发《关于规范辖区贷款营销短信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