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胡宁)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案件。主审法官提示,由于第四方支付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一些不法分子将第四方支付非法用于从事网络黑灰产业洗钱等。这类行为根据具体的情况不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人们早已熟悉,但谈起“第四方支付”,很多人都很陌生,甚至不知道它也会成为“钱包刺客”。事实上,无论是商铺收银处摆放的扫码盒,还是小程序结算页面的动态聚合码,很多都是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
第四方支付又称为聚合支付,是指通过聚合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新型支付方式。第四方支付平台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整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了支付通道资源的优势互补。
有人便打起了“第四方支付”的主意。2019年至2020年间,本案中的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搭建支付结算平台,架设聚合支付通道,利用其开设的某公司等空壳公司账户,非法为赌博网站等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牟利。
直到2021年2月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时,他利用这种非法手段获得的结算金额已达到2900余万元。他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积极退赔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获取相关支付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红线”非常明确。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聚合支付被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其中规定“收单机构不得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因此,第四方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从事上述业务,即变成非法平台。
该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段伟表示,加强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和治理刻不容缓。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行为,未获得相关经营资质或许可,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应当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应当遵守监管政策,建立合法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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