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
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与日本国主管机关为实施于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在东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依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达成行政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行政协议中的术语与协定中所使用的含义相同。
第二条 联络机构
一、依据协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指定以下机构为联络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系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在日本国,
1.对于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保险第一类参保人员的厚生年金保险,系指厚生劳动大臣和日本年金机构;
2.对于厚生年金保险第二类参保人员的厚生年金保险,系指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联合会;
3.对于厚生年金保险第三类参保人员的厚生年金保险,系指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联合会;
4.对于厚生年金保险第四类参保人员的厚生年金保险,系指日本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
二、为本行政协议实施之目的,就日本年金制度相关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可与日本年金机构进行联系。
第三条 参保证明
一、在协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或第九条所述情况下,法律规定适用的缔约一方联络机构将依据协定第十三条出具参保证明,并注明有效期限。相关雇员可持该参保证明免除在缔约另一国强制参保的义务。
二、经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同意,本条第一款中所提及的出具参保证明的缔约一方联络机构将应缔约另一方联络机构要求,将所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副本或包含的信息提供给缔约另一方联络机构。
三、依据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如需延长免除雇员在其工作地所在缔约一方的法律义务,则此延长免除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四、在免除期限超过十年的特殊情形下,可以依据协定第九条给予最后一次延长。最后一次延长的期限和条件将由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经过协商共同决定。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首次免除期限申请程序
依据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首次免除期限申请程序由缔约一方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规定执行。
二、依据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延长免除期限的申请程序和第九条例外的申请程序
发起申请程序的缔约一方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将把相关信息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经办机构或联络机构。首先提及的缔约一方联络机构将依据缔约双方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的共同决定向雇员出具参保证明。
第五条 表格和具体程序
一、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将在主管机关的协助下共同决定关于执行协定的必要表格和具体程序。
二、本行政协议所附的表格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表格的变更不影响本行政协议的效力。如有需要,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将及时共同决定表格的变更。
第六条 统计数据交换
缔约双方联络机构将每年相互交换依据本行政协议第三条第一款出具的参保证明份数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应当按照缔约双方联络机构约定的格式提供。
第七条 行政协助
一、为实施协定和本行政协议所必需的行政协助应当免费提供,但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达成共识的情形除外。
二、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和经办机构代表将在必要时在约定的地点会面,讨论协定实施相关问题。
第八条 生效、终止、补充与修改
一、本行政协议于协定生效之日生效,直至协定终止之日。
二、经缔约双方主管机关同意,本行政协议可补充或修改。但是,如果联络机构名称更改,主管机关应书面通知对方,无需修改此行政协议。
第九条 法律义务
本行政协议只在协定及缔约双方各自法律规定框架内执行,不产生协定及缔约双方各自法律规定的框架以外的任何有法律约束力的新义务。
本行政协议于 年 月 日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文本的解释产生任何歧义,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代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日本国主管机关代表
警察厅
总务省
财务省
文部科学省
厚生劳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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