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者尽责, 买者自负, 打破刚兑, 正视风险!

保将军阿辉2024-04-11 11:51:36  71

虽然说头两天我说关于破产刚兑的话题,阶段性的不再说了,但我真的是有点忍不了。昨天,平安河北省公司邀请了一位网络大咖讲课,就讲关于破产是否还刚兑这事。听完内容我是既感到生气又感到惋惜。

生气是对行业现状的无奈,惋惜是对那位大咖的个人品牌的可惜。

越是在这个行业里做的久了,就越来越觉得这个行业有很大部分是无药可救的。有一位行业的内勤朋友说的非常准确,他说上层骗基层,基础骗业务员,三方培训机构内外双骗。真的就是这么回事。

昨天那位朋友的直播课里说投保一定要看好公司,要选择健康的有实力的公司。同时呢,又在说所谓法不追及过往的事,说《保险法》如果修订成破产后保单受损的,那么在修订之前投保的保单是不受影响的。

听到这些的时候我真的是特别着急的想给他提个醒。你想稳定行业信心的想法我非常理解,但你想想,行业里绝大多数人是没有思考能力,只知道复制的。所谓法不追及过往的观念被传播出去,一旦出现了破产后,保单接管之后利益受损,那么对行业来说难道不是更加严重的二次伤害吗?对接管保单的公司来说,不是严重的名誉伤害吗?对监管的权威和国家信用,不是严重的伤害吗?你们有想过这些严重后果吗?还是说想借此进行道德绑架呢?

退一万步讲,你也得爱惜自己的个人品牌吧。好好想想,按你说的法不追及过往,那什么意思呢?就是修订之前随便买,赶紧买呗,反正不受影响。那你还何必说买保险要看好公司,选择健康公司呢?好好想想你是不是自相矛盾。

我们今天引经据典的说说打破刚兑的事。

先说所谓法不追及过往。《立法法》104条规定了,不溯及既往。然后这就成了很多人自欺欺人的理论依据了。关键你得理解正确啊。不溯及既往,是对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做新规定的变更。如果《保险法》修订成明确标准的破产后保单利益受损,在修订之前投保了,而保险公司并没有破产的,你不溯及既往又有什么意义呢?破产这个法律事实并没有形成啊。说的是破产处置啊,又不是说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下保单合同的执行。在规定了破产如何处置之后,才破产的,当然要按照新规定了。

我再一次举那个离婚的例子。2021年元旦《民法典》实行,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那《民法典》实行之前结婚的,在之后离婚难道没有冷静期吗?哪怕是2020年12月31号离婚的都不需要冷静期,因为对离婚这个已经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做追溯。大家明白了吧,这才叫做法不追及过往的正确理解。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再说,所谓对保险合同破产后打破刚兑的事情法不追及过往的说法,本身就是个笑话。因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的处置,根本就没说完全刚兑所有保单利益。那么你所谓按照之前的规定,你按的是什么规定?根本就是空穴来风,想象出来的一个规定嘛。

特别多的人在一些不良中介的诱导下发生了错误认知。保险行业只有一家公司是破产处置的,那就是易安财险。只有这一个。而且他们家没有长期保单,那么破产后是否刚兑这事就没有参考价值。华夏,天安,安邦,恒大,这些都没有走破产清算流程,是直接强制转移变更股份并且增资的。虽然也是重组了等于,但不是破产啊。所以这些公司的存量保单,是按照原合同内容保护的。这些公司的投保者们真的得庆幸这些公司处置的早。

我是真的看不起那些中介们的言辞。之前,拼命弱化这些公司重组的事实,仅仅以改名简单的带过,并且夸张的宣传这些公司投保者们很幸运变成了国企。而现在,说破产打破刚兑的事了,又再罔顾事实的说那些公司破产了,但是都刚兑了。狗嘴里永远吐不出来象牙。他们还在说我是吃着行业的饭砸着行业的锅。我在正确宣导行业真实情况啊,在阻拦骗子们把风险保司的保单卖给消费者。他们在用骂保险行业,骂行业支柱公司来吸引流量起势的时候,怎么不说自己是端起碗来吃饭,放下筷子骂娘呢。

2018年颁布,2020年实施的资管新规里,明确规定了是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明确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这可是包含了保险行业的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啊。谁说只有银行理财了。

而且还非常明确说了,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所以上一期视频我才告诉大家,一定要坚决的去投诉举报那些违规违法经营的业务员。诱骗你故意不如实告知用假地址投保的,跟你说小公司不担心,破产也刚兑的,这都要举报要投诉。出了问题,他们的销售所得要收回的,要对他们进行处罚的,这才能更好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啊。保单利益受损,能补上一分是一分啊。一定一定要重视这个事情。

然后我们再看看《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里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明确说了,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所以,对华夏等那几个公司存量保单的处置的确是刚兑。而这也成了骗子们的救命稻草。

但是同样属于暂行办法的第十七条,就被他们故意忽略掉了。

十七条明文规定了,《保险法》第92条的保单转让业务不适用本办法。《保险法》92条说的是什么呀?就是保险公司破产情形下的保单处置。

所以大家认识到了吧,我们从立法层面,就已经避开了保险公司破产之后保单也刚性兑付。

不要在这说什么出了问题凭什么消费者承担。你以为国家和全体纳税人没有承担吗?成年人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吗?何况你承担的只是小头啊。

再反过头来说,保险行业无论如何都是极度安全的行业,对于长期保单,重资金投入的保单,擦亮眼睛选择实力强大的公司就好了。你再怎么分辨不出来也该知道品牌吧。不会就要学习,被别人利益诱惑之后做出选择,就要承担自己选择的后果。你是成年人。

我是逆行的保险人阿辉,带您听点真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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