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腐是治国的最大的危害之一,能损害国家形象和国际地位,侵蚀国家财政和经济基础,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腐蚀国家治理体系,影响民众生活和福祉。
自古以来,反贪腐一直是历朝历代,世界各国家统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话题。
中国从秦始皇开始,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每个朝代都会进行反贪污。如果贪腐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朝代也将走向衰亡。
综观25史,中国历史上反贪腐最严厉的朝代有三个,具体如下
3、清朝雍正
雍正,为清朝第5任皇帝。史实记载,雍正皇帝即位之初,税收短缺,国库空虚,吏治废弛,贪污腐败已然成风。他克服各个方面的阻力,在全国上下大规模的开展清查亏空,设立会考府,实行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取缔陋规等多项工作,由于他态度决断,雷厉风行,清朝的财政状况在短时间内得到明显改善,官吏贪污吏治腐败的坏况都有很大的转变。史上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并有学者言道:“康熙宽大,乾隆疏阔,要不是雍正的整饬,清朝恐早衰亡。”
雍正对官员,提出能者上庸者下的策略。取缔“馈赠礼金”和“索取归礼”等陋规。通令全国“倘有再私收归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治罪。”他成立专门的反贪腐机构,派钦差大臣查办地方官的贪污案件。这些钦差直接归皇帝领导,由中央清正干练的官员任职,与地方少有瓜葛。同时还抽调一大批候补州县与钦差一起查办贪官污吏。这样既不会与被查的贪污犯有利益上的关系,也不会对地方官进行包庇纵容。
赃官的罪一旦核实,就地免职,从调查组里选派同级官员接任。这样一来,接任的官员就不会为前任官员打圆场,填补亏空,遏制了“前腐后继”的歪风。其次,实行抄家没收资产制度,连他们的亲戚、子女的家也不放过。而且查处之中,无论涉及到什么人(皇亲国戚也不例外),都决不宽贷。
雍正这一系列政策和对策,确实沉重地打击了贪官污吏,帝国的吏治也为之一清,雍正反腐倡廉仅仅五年,国库储银就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至五千万两。更重要的是,社会风气也为之一变。
2、宋朝赵恒
宋真宗赵恒,宋朝第三位皇帝,是个有作为的明君。他在位25年,治理有方,北宋的统治日益稳定,国家管理日益完善,社会经济繁荣,国家强盛,史称“咸平之治”。画家张择端用流芳百世的《清明上河图》来描绘了北宋时期的清明盛世。
宋真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卓有成效的反腐倡廉的举措,史上称之为“中国皇帝反腐倡廉第一人”。
他颁布了告诫百官的《文武七条》提出:一要清心,二要奉公,三要修德,四要务实,五要明察,六要勤课,七要革弊,均是廉政之举,是统治者的苦心孤诣的安排,也是老百姓们的热切期望。在宋真宗看来,“清心”“修德”就是廉政的源头,就能实现“德治”。
其次,宋真宗建立了一整套严谨有效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定“州县三课”法,“公勤廉干惠及民者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身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严明赏罚,曾犯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只要是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允许曾犯贪污罪者担任。一个官员若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也要受到处罚。
1、明朝朱元璋
明朝的反贪污贿赂实践 ,皇帝可以任意而为,人为定“刑”。从反腐败思路上,朱元璋的原则就是一个字,“杀”。后来制定专门的反贪腐刑罚典籍《明大诰》和《大明律》,对贪官的处罚极为严酷。
明朝的法定刑罚原先只有五种:笞--鞭打;杖--棍打;徒--监禁;流--流放;死--处死。明朝初期,朱元璋规定贪污60两白银以上的官员将被判处死刑。这一规定非常严厉,不论官阶大小,只要贪污超过这个数额,一律处以极刑。
基于大米价值换算:一两白银约等于900元人民币,60两白银约等于54,000元人民币。考虑经济差异和地区差异,有观点认为60两白银在明朝初期约等于30万元人民币。
朱元璋显然觉得这些刑罚不够“有震慑力”,他采用重典治贪时,发明了很多专门针对贪污腐败的刑罚,如:刷洗、称杆、抽肠、锡蛇游、剥皮实草等。据说,当时,差不多每一个地方的官衙门前,都有一个剥皮场和一个挑贪官人头的长竿。需要指出一点,上述这些酷刑,一般只对官员适用。
朱元璋在位期间,对贪官的打击力度极大,据估计有数十万名贪官被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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