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认定向吉林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刘培柱行贿20万、收受智能枪弹柜推销员贿款28万,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判处吉林省公安厅控告申诉处原处长程凤林有期徒刑三年半。
程凤林不服,以其没有行受贿事实为由上诉至白山市中级法院。2022年2月7日,白山市中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该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裁定该案中止审理。截至目前,白山市中院尚未恢复审理。
程凤林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4月11日,程凤林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因其身体原因不具备受审能力,法官近日询问其是否同意缺席审理。目前,他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不同意缺席审理申请书》。“因为我不同意缺席审理,法院目前也没有进一步的动作。”
常务副厅长落马后交代与下属共同受贿
即将满70岁的程凤林是吉林省辽源市人,2007年起先后任吉林省公安厅控告申诉处处长、调研员,2014年6月退休。从警30余年,程凤林曾获“全国优秀人民警察”荣誉称号、“感动吉林十大人物”称号,获公安系统个人一等功一次、二等功两次、三等功多次。2019年9月11日,靖宇县监察委作出《立案决定书》,对程凤林涉嫌介绍贿赂罪一案立案调查。
程凤林曾被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称号。
程凤林被调查,与吉林省公安厅原常务副厅长刘培柱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7月,吉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刘培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十一审查调查室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在审查调查刘培柱案件过程中,刘培柱交代其在任省公安厅副厅长期间,受省公安厅信访处原处长程凤林请托,为相关企业销售自动枪柜提供帮助,收受程凤林所送贿赂;同时为程凤林之子调动工作提供帮助,收受程凤林贿赂。该室将该问题线索指定白山市靖宇县纪委监委管辖。
程凤林曾因工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身体不好,靖宇县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2021年6月3日,靖宇县法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程凤林说:“取保候审期间,我做了两次颈椎手术,但效果并不理想,术后四肢瘫痪,生活已不能自理。”
一审认定:与副厅长共同受贿,为儿子调动工作又向副厅长行贿
靖宇县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因案件补充侦查证据,公诉机关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经报请白山市中级法院,该案延期审理三个月。
判决书显示,2013年末,江西远大保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智能枪弹柜推销员聂某某经程凤林妻侄介绍与程凤林相识,并了解到程凤林与刘培柱关系密切,于是聂某某请托程凤林和刘培柱(另案处理)为其销售智能枪弹柜,同时承诺给予二人好处费,程凤林答应后,主动找到刘培柱商议,经二人商议后决定,由刘培柱负责向各地区负责人打招呼联系业务,程凤林负责到各地办理销售智能枪弹柜具体事宜。2014年至2018年期间,刘培柱与程凤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为聂某某促成三笔智能枪弹柜销售业务。聂某某为了感谢程凤林与刘培柱的帮助,分次向程凤林与刘培柱行贿人民币共计68万元,其中程凤林分得28万元,刘培柱分得4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份,程凤林请托时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培柱将其子从吉林省工商学院调至吉林警察学院工作,并向刘培柱行贿20万元。在刘培柱的帮助下,2012年6月,程凤林之子从吉林省工商学院调至吉林警察学院。
一审判决书记载,刘培柱的证言表示,2012年5月,程凤林找刘培柱帮其儿子调动工作,刘培柱当时没有表态。过了不久,程凤林来到刘培柱办公室给刘培柱送20万现金。2012年7月份,刘培柱给时任吉林警察学院党委书记贺电(注:后任吉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2020年7月底被免职)打电话帮忙,贺电同意了。2012年末,刘培柱从这20万元中拿了10万元送给情人,剩余10万元用于日常花销。
靖宇县法院认为,程凤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程凤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该院遂判决程凤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程凤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对程凤林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没收。
上诉:一审提交证据后证人重新调整证言
程凤林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他受贿和行贿,遂向白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程凤林称,聂某某曾在2019年接受讯问时称其9次向程凤林行贿,并陈述了每次行贿的时间、地点和金额等信息。2021年2月,程凤林的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相关不在场证据。此后,公诉机关于2021年4月1日和2日,又对聂某某进行了讯问。此次讯问中,聂某某称记错了时间地点,重新调整了证言。调整后的证言也成为法院定罪的依据。程凤林表示:“记错其中的一两次可以理解,9次全部记错,这太不合情理了”。
程凤林举例说,聂某某曾称其于2015年9月7日中午在白山市给程凤林送5万元现金,但银行流水显示,当时程凤林正在距离白山市区百公里外的一处加油站加油。后聂某某改口称是2015年9月8日给程凤林送的钱;另如聂某某还称其于2016年5月16日从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到程凤林的家中给钱。程凤林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其事发当日在白山市,不可能在长春家中收受贿赂。后聂某某改口称其送该笔钱的时间是2016年5月3日。
2021年11月15日,白山市中院将案件移送白山市检察院阅卷,白山市检察院于同年12月15日阅卷完毕。白山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该案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该院于2022年2月7日裁定该案中止审理。
程凤林的辩护人介绍,前述“不能抗拒的原因”系疫情防控,后程凤林的身体不好,法院一直未恢复审理。目前,白山市中院已先后两次向程凤林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程凤林称,因其现在的身体状况不具备受审能力,法官也挺着急,就询问他是否同意缺席审理,如果同意,案件就能恢复审理。但他不同意缺席审理,他已于3月30日寄出《不同意缺席审理申请书》。也正是因为其不同意缺席审理,该案再次陷入僵局。
律师: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北京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楠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审判过程中,如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或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能抗拒的原因,比如前几年防疫的要求无法审理,法院一般都会裁定中止审理。但该原因一旦消失,就要恢复审理。”陈楠说,劳荣枝案、吴谢宇案都曾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
陈楠还介绍,刑诉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陈楠表示,根据该规定,法院启动缺席审理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该案中,如果程凤林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法院不得在程凤林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但陈楠同时表示,鉴于程凤林的身体情况,二审法院或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此举又与最高法于2023年发出的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通知精神相悖。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85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