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证监局网站日前发布了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立宁),其中提到,马立宁内幕交易“汇金科技”股票。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马立宁没收违法所得2,532,586.01元,并处以2,532,586.01元罚款,罚没款共计5,065,172.02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立宁)(文号〔2024〕1号),当事人:马立宁,女,197×年×月生,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陕西证监局对马立宁内幕交易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马立宁的要求,陕西证监局于2024年3月1日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明,马立宁存在相关违法事实。“涉案账户组情况”提到,马立宁通过本人手机登录下单软件,控制使用以下证券账户交易“汇金科技”股票:一是2021年11月5日开立的“马立宁”华龙证券账户;二是2010年1月20日开立的“马立宁”中泰证券账户;三是2021年7月13日开立的“马立宁”中信证券(信用)账户;四是马立宁配偶张某于2022年5月20日开立的“张某”中信证券账户;五是马立宁配偶张某于2023年1月31日开立的“张某”中信证券账户。涉案账户交易资金主要来自马立宁名下银行账户的存量资金、马立宁与配偶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借款,卖出“汇金科技”资金主要转向马立宁名下银行账户以及马立宁和配偶张某实际控制的公司。
马立宁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汇金科技”。马立宁交易“汇金科技”行为异常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文件、情况说明及协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马立宁的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经复核,该局对当事人马立宁及其代理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财经评论人士孟欣在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监管锁定了相关人员内幕交易的违法事实。没一罚一的处罚,提高了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抑制违法的欲望,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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